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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法理学(第二章)

法律硕士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9-30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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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1!T @z)}|[转 贴 于 我 的 学 习 网 考研一方法律硕士 HTtp://wwW.gzU521.coM)1!T @z)}|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范论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法律的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

  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具有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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