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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鞅变法 (1) 主要内容 1)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 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 G~i;J(此_资_料_转_贴_于_学_习_网_考研一方_法律硕士]hTtP://wWw.gZu521.cOmG~i;J
2) 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 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 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轻”等主张。 a. 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 “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 不赦不宥。“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笋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虽忠臣孝子,有其过比以其断。“ d. 鼓励告奸。 e. 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2)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三.总结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 四.总结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 立法概况 1. 基本的法律形式: (1)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 2.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 “汉律六十篇”: (1) 《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 〈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 〈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 〈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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