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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法律硕士考试模拟试题(六)(1)

法律硕士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9-30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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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在得知某工学院研制的“冰柜控温器”未获成功的消息后,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最终试制出“冰柜电子控温器样机”。在试制过程中,刘某曾委托其好友宋某对此样机的重要部件——电路板进行调试,后因该电路板无法在实际中应用,由刘某继续研制调试,后研制成新型电路板用于样机。“冰柜电子控温器样机”试制成功后,刘某主动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建议本单位组织生产,投向市场。后在本单位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刘莱又邀请同科室王某、沈某、沈某等三人组成试制小组,在“样机”的基础上,研制出“冰柜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性产品。其后,刘某所在单位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对“冰柜电子控温器”的专利保护,将刘某,王某、朱某、沈某填写为设计人。刘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向刘某所在单位授予“冰柜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冰柜电子控温器”为非职务发明,并由于其妻姚某在试制过程中从事了辅助研究工作,请求增补姚某为发明人。在诉讼过程中,宋某提出其设计试验的电路板是刘某进行发明的基础,要求维持其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地位和权利,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1)本案中“冰柜电子控温器”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2)刘某、宋某、王某、沈某,姚某是否为“冰柜电子控温器”的共同发明人? 

 本题涉及对职务发明的理解问题。 
   (1)“冰柜电子控温器”是非职务发明,因其不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也不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研制过程中,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不是共同发明人。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有刘某是发明人,其他人是科研辅助人员,并未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宋某虽参加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参与解决特定难题,但其试验和解决方案是失败的,对发明创造未起到作用,因此不是共同发明人。 
甲为某股份公司董事长,股东会作出决议,撤销甲为公司董事长的职务,选举乙为公司董事长,在进行变更登记之前,甲仍要求主持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甲并以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有权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 
   b.甲无权主持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c.甲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的合同无效 
   d.甲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本题涉及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的问题。但对抗效力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在公司内部不存在对抗效力问题。明确了这一点,上述问题就容易解决,即甲无权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甲以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犯罪形态和数罪并罚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现问: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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