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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9、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特点: 7y8f 7R#DmjM!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考研一方法律硕士 http://Www.gzU521.com ] 7y8f 7R#DmjM! (1) 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即存在根本矛盾。 (2) 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成果的奇怪混合。 (3) 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影响: 1) 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10、清末官制改革 (1) 以巡警为民政之一端,着改为民政部。 (2) 户部改为度支部。 (3) 将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礼部。 (4) 将兵部改为陆军部,并将太仆寺、练兵处并入。 (5) 将刑部改为法部,责任司法。 (6)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 (7) 将工部并入商部,改称农工商部。 (8) 轮船、铁路、电线、邮政应设专司,着名为邮传部。 (9) 将理藩院改为理藩部。 (10) 原已设立的外务部、吏部仍旧。)aY~x+)0Os;7ZcJ[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考研一方法律硕士 http://www.Gzu521.com])aY~x+)0Os;7ZcJ 11、《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 (1) 改律名为“现行刑律”,并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之不同及对新潮流的跟进。 (2) 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以示在体例上的改进。 (3) 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 (4)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确立了罚金(10 等)、徒刑(1-3 年,5 等)、流刑(3 等)、遣刑(2 等)、死刑(2 等)新的刑罚体系。 (5)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12、《大清新刑律》的变化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结构上也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类编纂的陈旧形式,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取消比附原则、采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特权制度。 13、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 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 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 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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