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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多项选择题 51.b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仅发生不可抗力没有使合同目的落空的,不能解除合同。迟延履行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或者未经催告的,也不能解除合同。 52.abc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发生不是由于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了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情况。基本原则是“交付转移风险”,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这一原则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场合适用。在风险转移问题上,当事人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定。法律的特别规定又高于基本原则的适用。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8条《合同法》条文: 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146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14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重要提示: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非常重要,要以大题的要求掌握,尽量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记。 53.ab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遗嘱的效力、继承权的丧失。逐一分析各选项:公证遗嘱并非不可变更和撤销,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只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才丧失继承权,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被篡改的遗嘱并非全部无效,只有被篡改的部分无效;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遗嘱,即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54.abc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三,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如果管理事务的人接受委托负有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依法应承担法定的义务,则属于有法律上的根据,由此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为他人看管赃物属于违法行为,当然不构成无因管理。 55.abc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九、简答题 56.【答案】 (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R^[[o[W#j8p{{q(O0_[转 贴 于 我 的 学 习 网 考研一方法律硕士 HTtp://wwW.gzU521.coM)R^[[o[W#j8p{{q(O0_ (2)代理的法律特征:第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57.【答案】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等;身份权是指基于权利人一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荣誉权、监护权等。两者虽然同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权的一般特点,但是两者有众多的区别:(1)两者的权利对象不同。人格权的对象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自然性权利,而身份权则是主体的特定身份。 (2)主体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不同,其因民事主体的身份不同而体现出很大差别。 (3)两者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无须任何其他的条件;身份权虽然是每个公民、法人都可以得到的权利,它却不是每个公民和法人都能必然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其只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身份以后,才可享有。 (4)两者体现的人的属性不同。人格权表现人的自然属性;而身份权表现了人的社会属性。 (5)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人格权是因为公民的死亡、法人的终止而消灭;身份权则根据主体身份的有无而决定,如果权利人的身份丧失,那么,基于身份丧失的事实,其也就不再享有身份权。 十、辩析题 58.【答案】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但是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查明有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后作出决定,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 (2)诉讼时效的届满也不会导致民事实体权利的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不能请求法院的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答案】 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规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1)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有三个:①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②加害人实施了不法行为。③加害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具体的竞合情形主要有如下两种:①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②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根据该条规定,处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则是:法律允许受害方自由选择,既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答案】 (1)学校属于建筑物侵权应当承担责任;邮局的工作人员侵权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丁敏是无因管理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王林可向丁敏请求赔偿,也可向邮局请求赔偿,前者为合同责任,后者为侵权责任。(3)①丁敏可向邮局、周敬父亲请求赔偿。因为孙民是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邮局承担责任。邮局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孙民的过错程度、认错程度及经济状况,责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只是邮局与其工作人员孙民的内部问题。②丁敏是因无因管理而受损害,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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