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网考试学习资料

Gzu521.com

全国法硕2006年入学联考经典模拟试题(二)2(3)

法律硕士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5-11-21   【字体: 】   来源:科教园
贵州学习网—属于你的学习中心

四、辩析题

28.答案  这种说法不正确。

减刑和假释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仍在许多方面不同:①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②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数次。③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刑的刑期也不恢复。④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要在监狱继续执行。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  本条的罪名是伪证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1)构成特征: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④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V@W*3IIx{xE`4m [此资料转贴于学习网考研一方法律硕士 ]http://www.Gzu521.Com\V@W*3IIx{xE`4m

(2)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论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  本案应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

在本案中,行为人许某交通肇事撞伤行人后逃跑,其行为发生的过程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交通肇事行为,第二阶段是行为人将被害人移置后抛弃逃跑的行为。第二阶段中,行为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理由是:首先,行为人肇事后,使具有由于自己的肇事行为而使被撞成重伤者有死亡危险状态发生的防止义务,即应该立即抢救被害人。许某撞伤赵某被逼停车后,本该将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赵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其置受害人的死活于不顾,行车途中又将赵某抱下车,弃于路边草丛而逃走。其交通肇事的行为已经具有使受害者死亡的现实危害性。进一步分析,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害人负伤极重,生命垂危,如果行为人在将赵某撞倒在地后逃走,受害人还有可能得到周围群众的及时救治,但行为人在佯装将伤者抬上车送往医院过程中,又将伤者抛弃,且当时天色已黑,天下大雨,路滑,路上少有人行走,伤者的生命安全完全依赖于行为人的保护,但行为人却将其扔到路边草丛中,即使是路上偶有行人也很难发现伤者,这样伤者就基本上丧失他人救护的可能性,行为人也因此对危险发展的进程形成了排他性的支配关系,因而其不作为便具有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次,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行为人将伤者抬上车后,不是不可以径直送往医院,却在中途调转车头,将伤者抱下车,弃于路边,真正是“能为而不为”,因此完全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第二个条件。再次,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案例表明,正是由于伤者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如果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抢救,即行为人肇事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就可以近乎肯定地避免其死亡。但是,倘若行为人逃跑后,伤者立即得到他人的救护,仍无法避免其死亡,则不能说其不作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即使是行为人并没有将受害者赵某抬下车,而是直接毫无延误地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医院工作人员的延误造成伤者的死亡,则行为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在不作为犯的故意中,要求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其至少认为结果的发生是现实可能的,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积极作为的控制,行为人至少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本案中,受伤者被撞伤后,行为人将之抬上车又抱下车,且伤者是个年迈的老者,其对伤害的承受能力肯定大大削弱,且当时天下大雨,伤者躺在路边草丛中,行为人作为一个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对其行为的后果不可能预料不到,受伤者被撞伤之后,能否被他人救助,对行为人来说是个未知数,虽然行为人也可能寄希望于别人的及时发现而将伤者抢救,但其并不符合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特征,相反,这种情况下其采取了不闻不问、漠然置之的态度,其主观上完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心理特征。综合以上分析,行为人许某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此,应当定故意杀人罪。综上所述,本案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

上 一 页 下 一 页
文共5页:第 【1】 【2】 【3】 【4】 【5】

责任编辑:gzu521

考研一方分类
考研信息
考研复习
考研英语
考研数学
考研政治
考研专业课
MBA/EMBA/MPA
同等学历/在职硕士
法律硕士
会计硕士
工程硕士
教育硕士
分类推荐信息
更多...
大类最新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