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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h ZoLBrm|&|T2_!5?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考研一方法律硕士 http://Www.gzU521.com ] h ZoLBrm|&|T2_!5? 1.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刑法的概念。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指的是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都属于广义刑法的范畴。单行刑法是指刑法实施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而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附属刑法则是指非刑事法律、法规中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条款。所以,对于重大环境责任事故人给予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款,属于附属刑法。 2.b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只有当一种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被定为犯罪,体现了罪刑法定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3.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构成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构成作不同的分类。其中,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提示:另外几种(派生、复杂、空白)犯罪构成也要掌握。 4.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不作为。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后果的行为。不作为中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按时搬岔是铁路搬岔工的职责所在,铁路搬岔工不按时搬岔,致使火车相撞,构成犯罪,其义务来源于职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5.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属于一般性醉酒,不属于病理性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 6.b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各国有无罪说、不罚说和折中说之分。目前各国立法多采取对中止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做法。我国刑法对中止犯采取必减免主义。《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7.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从时间上看,发生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从主观上看,犯罪分子(如本案中的甲)是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从客观上看,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因而,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特征的规定,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 8.a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以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只是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本案中,甲投毒杀害妻子,后来由于于心不忍将妻子送去医院抢救,妻子虽然残废,死亡的结果却没有发生,所以仍然构成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构成既遂。 9.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共犯中止。张某与李某共谋实施盗窃,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张某配置万能钥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虽然张某因害怕受惩罚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他已经与李某构成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及于全部,李某的行为构成既遂,所以对张某和李某都应按照盗窃既遂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这牵涉到共犯中止问题。 ★重要提示:笔者现将共犯中止理论总结出来,以帮助考生分析案例题。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1)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2)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3)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N1 P TD]QOyl9q%Oyx[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考研一方法律硕士 http://www.Gzu521.com]N1 P TD]QOyl9q%Oyx 10.a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虽然丙是乙的朋友,但是丙用气枪打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概念。 11.b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所以,一般预防的对象主要是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就是指那些有可能实施犯罪的人。 12.b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70条和第69条规定,很容易确定本题的答案。《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69条规定,判断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3.b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其他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必须足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现实危险的,不构成本罪。将正在使用的铁道上的道钉盗卖、熄灭灯塔、在轨道上搁置障碍物都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14.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定性。《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即盗窃罪,作者加注)的规定定罪处罚。” 15.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刑法把侵占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第260条规定,犯虐待罪的告诉才处理,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 16.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见,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当适用最重的一档法定刑,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另外,要以简答题的要求掌握上述8种情形。 17.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贩毒罪的未遂。本案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由于李某贩卖的是假毒品,而且李某不是在故意贩卖假毒品,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18.b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的条件,具体可以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所以,本案中望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盗窃罪。 19.b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时的处理。《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重要提示:要把《刑法》中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全部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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