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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硕2006年入学联考经典模拟试题(一)2(2)

法律硕士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5-11-21   【字体: 】   来源:科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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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b?04wn?Ho @1gjJ[本_文_来_源_于_我_的_学_习_网考研一方法律硕士 http://Www.GZU521.Com ]b?04wn?Ho @1gjJ

21.abc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和痴呆的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2.acd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过失犯罪,其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就应认为自首b项中胡某交代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都构成盗窃罪。

23.bc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共同犯罪的分类。实行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是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24.abc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5.abd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重复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的逻辑关系的刑法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判断是否存在法条竞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刑法条文;(3)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系。一般而论,法条竞合情况下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是:(1)作为法条竞合选择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2)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则依据法律规定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三、简答题

26.答案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三种犯罪分子: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②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③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处罚原则: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举个例子:某犯罪集团共贩卖100万克海洛因,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贩卖100万克海洛因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举个例子:甲和乙二人盗窃轿车一辆,甲是主犯。汽车价值40万元,销赃得款20万元,甲分得15万,乙分得5万元。甲应当按照总额40万元处罚,乙也应当按照犯罪总额40万元适用刑罚。)

27.答案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两项特殊的公民权利,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相同点:(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结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区别:(1)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或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针对第三人;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是出于必要;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是出于迫不得已。(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构成的损害;紧急避险只能小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构成的损害。(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是法定义务;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特定责任的人。

四、辩析题

28.答案】 周教授的判断是正确的。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只限于动产。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的行为。

(2)《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本案中,汽车虽然是甲自己的,但是因为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之中,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所以,甲伙同乙、丙、丁等人,携带凶器将车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9.答案 (1)本条的罪名是受贿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构成特征: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④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  (1)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上述分析可知,二人在主观上不具备共同故意,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且,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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