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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记者从省招生考试中心获悉,根据我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定向招生政策规定不变。 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定向就业招生作如下规定:1、省外高等学校需经教育部批准,方可面向我省地质、矿业、石油、军工、边远、贫困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定向就业生。2、省内本、专科院校原则上均不再招收定向就业生,如确因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地矿、师范等行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并与定向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需经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批准,方可招收定向就业生。3、招收定向就业生与同批非定向生实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若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可以适当降分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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