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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校招生新条例对生源结构作出调整(1)

高考信息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12-19   【字体: 】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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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胡春华


经胡主席、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总政有关部门领导就修订《条例》的基本考虑、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等,向记者作了介绍。 &} x`C~ztQbb?+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高考频道高考信息 http://Www.gzU521.com ] &} x`C~ztQbb?+


问:为什么要修订颁布新的《条例》?


答: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主席、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事人才培养工作一系列决策指示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和规范军队院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重要步骤。新《条例》是在1995年总参、总政、总后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暂行条例》实施12年来,对规范军校招生工作,提高军校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军事人才培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家高校招生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改革,军校生源结构、培训层次、培养模式都有了新的调整,这些都应在招生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因此,《暂行条例》已不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订完善。

 

问:新颁布的《条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分13章54条,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职责,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基本条件,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录取,复查复试,保障,奖励与处分等内容。《条例》着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围绕解决当前军校招生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重点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明确,对招生对象选拔标准条件和程序办法作了进一步规定,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作了进一步要求,形成了较为系统规范的制度体系。


问:《条例》在保证生源质量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和办法?


答:生源质量是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的重要保证。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军校招生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青年学生考生都必须进行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符合有关规定,且高考(q吧)成绩达到录取线才予以录取;士兵考生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并要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达到录取线方可录取。《条例》还规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复查复试,青年学生政治考核、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要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入学地;士兵学员还要进行文化科目复试,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


为了保证军校招生有充足的生源,《条例》还就加强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等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军队院校、省军区招生办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实地宣传、利用招生刊物、建立生源基地等办法,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军队院校。


问:新《条例》对招生对象的标准条件作了哪些规定?


答:军队院校招生对象首先要政治合格。此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青年学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至当年1月1日),其中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征集的士兵考生,以及少数民族士兵考生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至当年6月30日);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问:新《条例》在加大公开和监督检查、维护考生权益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新《条例》加大了公开和监督检查力度,对推进“阳光招生”,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军校招生章程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青年学生和士兵学员招生计划,分别由省军区会同地方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向所属部队公布;青年学生考生政治考核、体检和面试结果由省军区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由各省级招生办向社会公布;青年学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士兵学员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由全军招办向全军公布。


问:新《条例》规定,要建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身份认证制度,出于什么考虑、具体内容是哪些?


答:为从源头上把住生长干部入口关,实现“录取新生-在校学员-军队干部”全程封闭、精确化管理,新《条例》规定,要建立生长干部身份认证制度。具体讲,就是从招生工作开始,每年录取工作一结束,由各省军区招生办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汇总上报青年学生录取数据,由各军区级招办汇总上报士兵考生录取数据,全军招办负责建立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数据库,经计算机校验后统一生成军队院校生长干部身份号,一人一号,并利用全军干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各部队对新接收的生长干部进行身份认证提供依据,凡与总部系统中身份号不符的一律不得分配部队、不得提干任职。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Ds-"u#zLk$\fjOV[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高考频道高考信息 http://www.Gzu521.com] Ds-"u#zLk$\fjOV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 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七条 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 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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