⑼作定语后置的标志。例:
①云之崔嵬。
②人又谁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
⑽向。例:
然后驱而这善。
则
《说文解字》:“则,等画物也。从刀,从贝。贝,古之物货也。”会意字,本义为定出差等而区划物体(分画),以刀、贝示意。虚词与本义无关,而是“曾”“即”“才”等的假借字。“则”可用作连词、副词和语气词。先秦已有用例,后一直沿用在文言中。
一、连词
连接词与词、短语与短语、句与句,表示顺承或转折关系。
1.表示并列关系
这种用法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则”连用,每个“则”字都用在意思相对、结构相似的一个分句里,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句之间是并列关系(不是表示两个词之间)。可译为“就”,或不译。
例:⑴位卑则足羞,官盛则近谀。(《师说》)
⑵故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荀子·劝学》)
2.表示顺承关系
⑴所连接的后一部分是对前一部分的说明或解释。可译为“有“就是”“就是因为”等,或随上下文义灵活译出。
例:楚得枳而国亡,齐得宋而国亡,齐、楚不得以有枳、宋而事秦者,何也?则有功者,秦之深仇也(《史记·苏秦列传》)
按:“则有功”句:就是因为凡是有功绩的国家,都是秦国刻骨的仇敌。
⑵所连接的前一部分表原因,后一部分表结果,或在事理上有相承关系。可译为“就”“便”等,或随上下文义灵活译出。
例:夫夷以近 ,则游者众;险以远 ,则至者少(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⑶表示所连接的两项在时间上前后相承。可译为“就”“便”“才”等。
例:登斯楼也,则有心旷神怡,宠辱偕忘,把酒临风,其喜洋洋者矣(《范仲淹·岳阳楼记》)
3.表示转折关系
⑴表示意思有转折时,“则”字用在后一分句,可译为“可是”“反而”“却”;表示姑且承认一件事,预备下句转入正意时,“则”字用在前一分句,可译为“虽然”“倒是”。
例:a.欲速则不达(《论语·子路》)
b.其室则迩,其人甚远。(《诗经·郑风·东门之墠》)
按:b.他家虽在我近旁,人儿却象在远方。
⑵用在由相同的两个词(或词组)构成的复合谓语中,表示让步。可译为“是”“倒是”等。
例:治则治矣,非书意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按:(燕国)治倒是治理好了,但这并不是信的原意啊。
4.表示假设关系。
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设的情况,相当于“假使”“如果”;有的用于后面的分句,表示假设或推断的结果,相当于“那么”“就”。
例:⑴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⑵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捕蛇者说》)
按:⑴国内如果没有有法度的世臣和辅助君主的贤士,国外如果没有敌对的国家和外犯的祸害,国家常会因此灭亡。
二、副词
1.用在判断句中,起强调和确认作用,可译为“是”“就是”。
例: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岳阳楼记》)
2.表示对动作行为的强调。可按上下文义灵活译出。
例:⑴非死则徙尔(《捕蛇者说》)
⑵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哀公》)
表示仅限于某种范围。可译为“仅”“只”“才”等。
例:日初出,大如车盖,及日中,则如盘盂(《列子·汤问》)
三、语气词
用在句末,常与疑问代词“何”一起构成“何则”,表示疑问语气。可译为“呢”。
例:宋人闻之,俨然感悦,而晋国日昌。何则?以其诸逆存顺(《韩诗外传·卷一·第二十二章》)
于
《说文解字》:“于,於也。象气之舒。”本义为叹词,音xū。“于”的其他虚词义是其假借用法,今音读yú。可用作介词、连词、助词和语气词。介词“于”早在甲骨文中就已大量出现,西周以后,随着介词“於”的出现,“于”的一些用法逐渐被“於”所代替,魏晋以后,除了在引用古籍或固定格式中以外,“于”就很少出现了。“于”的连词、助词和语气词的用法只出现在先秦汉语中,汉代以后逐渐消失了。
一、介词
“于”与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结合起来组成介宾结构,在句中充当状语或补语。
1.引进与动作行为有关的处所。
⑴表示动作行为在何处发生、出现或进行。
a.“于”所在的介宾结构用于动词或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在”,或仍作“于”。
例:身直为闺閤之臣,宁得自引深藏于岩穴邪(《报任安书》)
b.“于”所在的介宾结构用于动词或谓语之前,作状语。可译为“在”。
例:韩遂等起凉州,复为中郎将,西拒遂。于望垣硖北,为羌、胡数万人所围,粮食乏绝(《三国志·魏书·吕布传》)
⑵引进行为动作的起始处所或来源。“于”所在的介宾结构用于动词或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从”“由”“自”等。
例:公子自度终不能得之于王,计不独生而令赵亡(《信陵君窃符救赵》)
⑶引进动作行为到达的处所。“于”所在的介宾结构用于动词或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至”“到”等。
例:平原君使者冠盖相属于魏,让魏公子曰(《信陵君窃符救赵》)
2.引进与动作行为有关的时间。
⑴表示动作行为在何时发生或出现。“于”所在的介宾结构既可出现在动词谓语前作状语,也可出现在动词谓语后作补语。可译为“在”。
例: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定计于鲜也(《报任安书》)
⑵表示动作行为延续或终止的时间。“于”所在的介宾结构常用在动词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到……时”“至”,或仍作“于”。
例:夫人不能早自裁绳墨之外,以稍陵迟,至于鞭箠之间,乃欲引节,斯不亦远乎(《报任安书》)
3.引进动作行为的内容。“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以”“把”等。
例:今予其敷心腹贤肠,历告尔百姓于朕志(《尚书·盘庚下》)
4.引进动作行为直接涉及的对象。“于”所在的介宾结构常用在动词之后,作补语。不必译出。
例:少卿足下:曩者辱赐书,教以慎于接物,推贤进士为务(《报任安书》)
5.引进与动作行为有关的对象,表示动作行为向谁而发。“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或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向”。
例:公子姊为赵惠文王弟平原君夫人,数遗魏王及公子书,请救于魏(《信陵君窃符救赵》)
6.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谓语之后,作补语。可译为“给”,或仍作“于”。
例:景公有爱女,请嫁于晏子(《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