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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混淆型考点 混淆型知识点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两个或多个知识点。这样的考点是有些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要能够很准确的掌握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淆的知识点。 例如,关于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就是一个混淆型考点。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非常近似,他们的区别实质上就在时间点的不同,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志,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后面。掌握了这个关键的区别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为了正确解答这样的试题,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应该注意总结出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1)二者都是通过后一个意思表示否认了前一个意思表示。 2)二者都是要约人所为。 不同点:后一个意思表示发生的时间不同。一个在要约生效前,一个在要约生效后。做了总结之后,就很容易区别混淆型知识点了。 6.条件型考点 条件型考点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条件,这样的知识点要求考生要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条件,避免多选、少选或者选择了近似但不正确的条件。条件型考点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1)充要条件型 这是典型的条件型试题,即某些条件是某些失误形成的充要条件。例如,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的规定是这样的:“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2+(QsQ$:AlcmxrnAqH[转 贴 于 我 的 学 习 网 工程考试注册建造师 HTtp://wwW.gzU521.coM)2+(QsQ$:AlcmxrnAqH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通过上面规模和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到,一个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充要条件既要符合招标的范围,也要符合招标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这样的考点由于与重要的法律相结合,显得尤其重要。 (2)前提条件型 这种题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该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关于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这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在这个知识点中,考生要掌握的不仅是里面的具体对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这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后才按照这个规定来履行合同的。如果忽略了这个大的前提,就容易判断错误。 7.理解型考点 《法规》这门课考试题型只是选择题,没有名词解释一类的问答题,所以,书中的概念不必死记硬背。但是,考生必须深刻体会概念的内涵。有一些考题就是考察考生对概念是否清楚。例如,关于主体,客体的概念就是很重要、需要认真体会的知识点。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公民。”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从这个概念中,考生要认真体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主体是能够发出动作或行为的人或单位,其之所以发出一些动作,目标就在于客体。在一些模拟题中经常有这样的题型出现: 【例题】下列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是(abc) a、国家机关 b、法人或其他组织 c、自然人 d、建设资金 e、生产资料 8.选择型考点 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点确实很容易获得出题人的青睐。从以往其他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来看,这样的一些考点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例如,书中关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所采用价格的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是一个非常容易出现的考点,因为它后半句中有四种情形,到底采用哪一个价格,需要考生根据具体的案例做出选择。这样的知识点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能够去伪存真,准确把握这个知识点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也应该做一下归纳总结。通过对上面法条的归纳总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价格有选择的时候,适用的价格的原则就是让违约者吃亏。有了这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就不用在那四个情形中绕圈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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