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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土地估价 11.估价原则中,缺少与本次估价方法紧密相关的替代原则、预期收益原则等。 12.未说明估价方法选择的依据。 13.收益还原法中,租金与价格概念混淆,“比准价格”应为“比准租金”。 14.未说明客观租金计算方法的选择依据。 15.折旧中耐用年限不能直接用房屋使用年限60年,应为已使用年限加上尚可使用年限。 16.出租总费用中漏计税费项目。 17.未说明综合还原率确定的过程及依据。 18.总楼价计算中的使用年期(n)应为土地的使用年限40年,而不能用房屋剩余使用年限45年。 19.收益还原法估价结果无单位地价。 20.市场比较法的基本情况表中,估价对象的用地面积、重置单价与报告前面的叙述不符。 21.市场比较法中,缺少比较因素选择的程序。 22.比较因素中还应有容积率等的修正。 23.未说明地价指数的来源依据。 24.估价对象与比较实例c的交易时间相同,但确定的地价指数不一致。 25.未说明由3个比准价格确定土地单位面积地价的方法及原因。 26.地价的确定中,描述是采用两种方法估价结果的算术平均数,实际计算则采用的 是加权平均数。 27.地价的确定中,估价结果无大写。 第四部分附录 28.缺少估价对象房屋产权证。 29.缺少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 30.缺少估价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31.报告的文字描述不够规范,如:“可比实例”、“房屋占地地价”等不规范提法;以及将估价对象的许多基本情况不在“估价对象描述”中介绍,而在收益还原法中作较.
2006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命题原则及题型分布情况
一、2006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命题的过程 1、试题的征集 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广泛的征集试题。土地管理工作人员、高校老师、中介机构等。 2、试题的初选 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务部组织人员对试题进行初选。 3、配题和编题 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务部组织人员进行配题,题目不足的组织编题。经过初审、二审后修改定稿。
二、命题的原则 1、适法性原则:近期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的比较多,要求题目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2、合纲性原则:在出题、配题、审题的过程中都要求考题的内容完全在《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内。 3、普适性原则: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和操作方式不会作为正确答案出现。全国通用的规定和操作方式才正确。 4、专业性原则:考试中突出土地评估的专业考核,大量的命题是针对土地评估业务的。考试中也增加了土地估价实务基础一门。 5、无争议性原则:对于理论上说不清楚的试题,在考试中不会出现,确保答案的准确性和无争议性。
三、配题的情况 1、基本原则:题量适中,要点均匀,难易程度匹配。 2、配题过程中难以程度的把握: a:与《考试大纲》对应的:要求掌握的占60%;要求熟悉的占30%;要求了解的占10%。 b:与难易程度对应的:较难的占20%;适中的占60%;较容易的占20%。
四、各科考试内容与《考试大纲》对应关系 1、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第一部分土地基础知识;第二部分土地管理;附录中的法律法规部分。 2、土地估价理论方法 第三部分地价理论;第四部分土地估价方法;第十二部分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资产评估;附录中的技术规程和标准部分。 3、土地估计实务基础 第四部分土地估价方法;第五部分土地估价实务;第十三部分土地估价行业管理;附录中的技术规程和标准部分。 4、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第五部分土地估价实务;第十三部分土地估价行业管理;附录中的技术规程和标准部分。 5、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第六部分土地及相关税收;第七部分金融;第八部分会计与统计;第九部分土地与房屋测量;第十部分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第十一部分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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