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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在我国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消灭时效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2)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是说,权利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 ●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 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d17_LOrY:w _mxk-(本 文来 源于 我 的学 习网工程考试注册建造师 htTP://WWw.GZu521.COm]d17_LOrY:w _mxk- ●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 ②有关工程建设文件; ③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三控制”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两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管理也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第l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同时,该条还规定:“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1年8月29日颁布了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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