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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第二章---1节(2)

注册质量工程师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6-5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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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商管理的契约要求

为了保证顾客对产品与服务的满意,组织必须对产品形成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为了使整个供应链中每一个环节,即合作伙伴,明确他们对质量的责任与义务并保证实现。伙伴之间必须以契约的形式形成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测量质量与服务。这里所说的契约仅指得到相关方签署的,规定供应链各环节之间质量责任的文件化条款,包括合同和协议。严肃合理的契约对双方不仅起到可靠的约束作用,而且可以有效保护双方的利益。
契约的订立应有利于供应商应了解企业的生产程序和生产能力,明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数量、质量、服务、交付方式和交货期的要求,使供应商明了企业对外包产品的期望,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契约内容与标准、法规和企业制度的统一性
契约可引用或借鉴既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标准等。如可规定进厂检验抽样标准执行gb/t2828抽样标准;电器产品安全性能必须符合gb 4706等。如发现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不一致之处,发现方应及时提出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一致,发现方应及时通知不知情方,并按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方式执行。
(二)契约内容的实效性
起草与签署契约时,必须考虑产品形成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考虑契约执行的可操作性。有些协议在制定时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规定需较为详细,但如果过于繁琐,缺乏可操作性,反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例如,某公司需从供应商采购大量的加工轴承用的钢材。由于轴承对材料要求较严,加工精度较高,公司为保证质量,在协议中要求对方对每一批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物理性能试验。供应商如果引进整套试验设备,势必耗费大量的成本,同时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如果不增加资源配置,那么每次都要送社会检验机构检验,支付昂贵的试验费用。类似这种契约,如果供应商仔细审验的话,他就会考虑进行利润-成本-风险分析,在价格上提高要求。这种协议履行起来就有较大难度,同时也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不利于供应链的稳固和质量优势的形成。
(三)契约的激励性
契约中应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也应规定必要的奖惩性条款,一方面约束供应商的质量行为,另一方面鼓励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对供应商的奖惩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因质量责任的划分而产生的奖惩;其二是根据业绩考核而产生的奖惩。在实际的操作中,适当的奖励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管理效果。如某供应商的产品在顾客手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企业立即通知供应商分析原因,采取整改措施。供应商接通知后,积极地派人到现场进行协助调查和分析,使问题很快得到了解决。本来根据双方的协议规定,该供应商除了应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外,还应承担数额不菲的罚款。但企业考虑到该供应商是自己的重要供应商,一直合作很顺利,质量稳定,决定奖励供应商对质量问题的快速反应和积极的态度,免除了所有的罚款。结果年终评定发现该供应商的产品合格率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根据业绩考核产生的奖惩,不应仅仅流于形式,如在年终发一个奖牌,公布一个优秀供应商名单,对若干供应商进行黄牌警告。这固然是一种方式,但如果不落到实处,业绩评定就会显得很苍白。企业可以将订单与业绩联系起来,还可给予业绩好的供应商一些政策性支持,如优先付款、优先开发新产品、实行部分产品的进厂免检等等。
对于契约中的惩罚性条款要注意其可操作性,否则容易造成对供应商的失控,或引起与供应商的纠纷。如生产空调机的公司与某阀门供应商签署协议,规定乙方(阀门供应商)的所有产品应保修五年,并规定如五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比率在0.3‰以下时,供应商为甲方免费更换不合格品;该比率为0.3‰~0.5‰时,乙方除免费更换不合格品外,还要向甲方支付10000~50000元的罚款等等。结果乙方产品在顾客手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但甲方一直在使用乙方的产品,市场返回的不合格品经过长时间使用、拆换及若干次周转后,很多已无法确定出厂日期。企业要对市场退回的不合格品按出厂时段进行统计将浪费大量的人力,而且周期太长。这样根据协议,企业实际上无法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处罚。
(四)契约的公正公平性
契约应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的共识,不应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方宣言或要求,内容要经过双方认可和确认。另外,契约内容应涵盖从产品开发、试制、检验、包装运送到不合格品处理、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所以契约可包含多个层次,如供货合同、质量保证协议、技术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等。

四、供应商的质量控制

(一)进货检验控制
对供应商产品的检验和监督是保证外购材料和零部件的重要手段。著名质量专家费根堡姆认为:进厂材料和零部件的控制就是根据最经济的质量水平来验收和贮存那些质量符合要求的零件。进厂检验的基本目的就是防止不合格品流入生产流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它要求使用与其效果相称的最经济的手段和资源,这对于供需双方都是有利的(见第四章中的进货检验)。
组织应改变以往被动检验的做法,充分利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检验信息,主动分析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数据的变化,从中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分布情况、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和质量波动带来的损失,及时掌握供应商的过程平均不合格率,科学地进行质量检验方案的选择评价。
(二)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企业定期从供应商的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试验或化验分析的活动。例如供应提供一种国内较先进的纳米材料,这种材料只有少数国家或高校检测中心能够检测,显然,检测费相当昂贵。这时,就要考虑质量成本问题。企业对此种材料用量较少,如果每批都要求其提供检测告,对供应商将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为减轻供应商检测费用的压力,又使企业确信产品质量,这时业可以要求供应商定期或每供应一定数量的产品时提供一次权威检测报告、或对供应商的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认可。另外,关于监督抽样(抽样时间、地点)、检测机构选择、检测费用承担的问题双可在契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五、供应商的业绩评定与动态管理

供应商作为产品实现的重要资源之一必然要讲求其有效性。2000版iso 9000标准就把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作为一个重点来考虑,因此对供应商进行业绩评定十分重要,它是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择优汰劣的依据。
(一)供应商业绩评定
当组织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制度时,对提供产品的供应商造成了相应的质量压力。对顾客负责的供应商在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的同时,也会在出厂检验上进行严格把关,剔除不合格品,以保证供货质量满足顾客的要求。作为组织,特别是在计划期内连续进货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进货检验信息,了解同一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分布的变化状况,及时掌握供应商的质量控制动态。
在这里主要介绍不合格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供应商业绩评定方法。
(1)不合格评分法
根据供应商提供不合格品对企业产成品的影响程度定期进行不合格分级评定。例如某公司规定致命不合格的分值为5分,严重不合格的分值为3分,轻微不合格的分值为1分。质量工程师定期对供应商的不合格总分进行统计,据此对供应商进行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通知供应商。这种方法操作简单,节省人力,但评价指标偏少,无法反映供应商的综合业绩水平。
(2)综合评分法
质量管理部门不但要收集每一供应商的月度投入使用合格率,而且应定期调查供应部门和销售部门的主管,对该供应商的质量稳定性、售后服务水平和供货及时性、供货量的保证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例如某公司采用满分为100的评价体系,各分项满分分别规定为:体系完善程度及有效性10 分,年度平均投入使用合格率30分,全年批次合格率25分,供货及服务25分,顾客反馈质量10分。经过充分收集资料,并调查分析后,给出每一供应商综合评分,根据得分的高低评出优劣等级。这种方法可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但由于此种方法耗时费力,所以只适合于进行较长周期的评定,如年终评定。
(二)供应商动态分级管理
根据供应商的业绩记录,定期对所有供应商进行动态分级评定,将所有供应商划分为a、b、c、d四类。a类供应商是优秀供应商,b类供应商是良好供应商,c类供应商是合格供应商,d类供应商是不合格供应商,应予以淘汰。对各类供应商的管理可以结合企业的供应商定点个数来区别对待。
对于定点个数为1的情况,a类供应商的订单分配为100%,继续与之维持紧密的合作关系;b类供应商的订单分配为100%,但需开发该外购件的新供应商;如果此供应商为c、d类,应尽快更换供应商。
无论定点的供应商个数多少,d类供应商都应被及时淘汰。
这种分级评定与管理将供货订单与供应商绩效、外购件分级结合起来,使订单的分配比较科学合理,并通过订单的分配来引导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
随着企业越来越专注于自身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域,企业与供应商的联系就越来越密切,优秀供应商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在对供应商进行质量控制的同时如何与之建立互利共赢的关系是企业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对供应商的质量控制需要遵循互利共赢的原则,来选择优秀供应商,通过契约来确立和维持互利共赢的关系,通过质量验证来保证契约的落实,通过合理的责任分担来保护双方的利益,通过业绩评定和动态管理增强与优秀供应商的互利共赢关系。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是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营销管理的核心。识别顾客和其他相关方(员工、供方、所有者、社会)的需求和期望,了解顾客的要求,以获得竞争优势并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去实现,是企业质量管理和经营的关键。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这就要求从顾客的角度要求组织提供的产品必须或超过某一标准(顾客要求)。因此,组织首要的是充分了解其顾客,他们是怎样的顾客?有什么需求和期望?是什么力量驱动他们购买?怎样使他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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