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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考试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1)

土地登记代理人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3-31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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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篇 民法基本知识
一、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掌握:
1、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特征:
熟悉:
1、 民法调整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主要特点:①作为民事主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③等价有偿。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主要特点:①当事人主体平等;
②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
③与主体不可分割。
了解:
1、 民法的作用:
(1) 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2) 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3) 民法促进民主政治。

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基本原则的概念
1、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
4、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
5、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6、 公序良俗原则:又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或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社会里占有统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维持。
7、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权利的行使,原则上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程度和范围。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
熟悉:基本原则的内容
1、 平等原则: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 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 自愿原则:
(1) 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 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庙宇权利义务;
(3) 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3、 等价有偿原则:
(1) 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取得利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外, 均应当支付一定的代价;
(2) 双方的利益和负担应当大体相当,即等价。当然,等价不绝对的相等,而只是说,不应当显失公平;
(3) 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致害方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4、 公平原则:
(1) 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2) 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3)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5、 诚实信用原则:
(1) 任何民事主体要对他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任何人应当充分生产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加害于他人。也就是说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6、 公序良俗原则:
7、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 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实现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2)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进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

三、 民事法律关系
掌握:
1、 民事法律关系:
(1)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它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属于上层建筑的思想社会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中介;它是受国家强制力所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等。
(2) 特征:
① 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②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财产性与补偿性。
(3) 分类:
①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所高速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最基本的划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②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2、 民事法律事实:
(1) 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2) 特征:在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这三者中,民事法律规范是据以认定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实际发生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共同结果。
(3) 分类:按照其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3、 民事权利: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特征:没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就无法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能成立。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
(3)分类:
①按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②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③按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④按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⑤按权利形成的特点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⑥按民事权利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4、 民事义务: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千米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特征:民事义务不问义务人意思如何,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抛弃;如果不予遵守,则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和制裁,这也符合一般的法律义务的性质。但民事义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所不同的是,这种义务通常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它处于具有平等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一种不利益。
(3)分类: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5、 民事责任:
(1)概念: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特征:
①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③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3)分类:
①按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分为(基本的划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②按民事责任的方式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熟悉:
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概念:
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可以分为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绝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生的,而不是从其他主体处转移过来的。相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 民事污染关系户的变更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的一个发生变化。
3、 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概念:
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它包括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了解:
1、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按性质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其中: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2、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三要件:损害、过错、因果关系;
(2)四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3、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主),又称过失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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