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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条 在局部荷载或集中反力作用下,当受冲切承载力不满足本规范第7.7.1条的要求且板厚受到限制时,可配置箍筋或弯起钢筋。此时,受冲切截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fl≤1.05ftηumh0(7.7.3-1) 配置箍筋或弯起钢筋的板,其受冲切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配置箍筋时 fl≤(0.35ft+0.15σpc,m)ηumh0+0.8fyvasvu(7.7.3-2) 2当配置弯起钢筋时 fl≤(0.35ft+0.15σpc,m)ηumh0+0.8fyasbusinα(7.7.3-3) 式中 asvu--与呈45°冲切破坏锥体斜截面相交的全部箍筋截面面积; asbu--与呈45°冲切破坏锥体斜截面相交的全部弯起钢筋截面面积; α--弯起钢筋与板底面的夹角。 板中配置的抗冲切箍筋或弯起钢筋,应符合本规范第10.1.10条的构造规定。 对配置抗冲切钢筋的冲切破坏锥体以外的截面,尚应按本规范第7.7.1条的要求进行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此时,um应取配置抗冲切钢筋的冲切破坏锥体以外0.5h0处的最不利周长。 注: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配置其他有效形式的抗冲切钢筋(如工字钢、槽钢、抗剪锚栓和扁钢u形箍等)。 第7.7.4条 对矩形截面柱的阶形基础,在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4): fl≤0.7βhftbmh0(7.7.4-1) fl=psa(7.7.4-2) (7.7.4-3) 式中 h0--柱与基础交接处或基础变阶处的截面有效高度,取两个配筋方向的截面有效高度的平均值; ps--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计算并考虑结构重要性系数的基础底面地基反力设计值(可扣除基础自重及其上的土重),当基础偏心受力时,可取用最大的地基反力设计值; a--考虑冲切荷载时取用的多边形面积(图7.7.4中的阴影面积abcdef); bt--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面的上边长:当计算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柱宽;当计算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上阶宽; bb--柱与基础交接处或基础变阶处的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面的下边长,bb=bt+2h0. 第7.7.5条 板柱结构在竖向荷载、水平荷载作用下,当考虑板柱节点临界截面上的剪应力传递不平衡弯矩、并按本规范第7.7.1条或第7.7.3条进行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集中反力设计值fl应以等效集中反力设计值fl,eq代替,fl,eq可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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