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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辅导:第二章安全生产法(2)

注册安全工程师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12-31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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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大纲要求:
1、从业人员的权利(8项)
知情权、建议权、批检控权、拒绝权、避险权、求偿权、保护权、受教育
(大纲内容: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2、负责人的概念
法人
从事经营权的总经理、执行管等
3、从业人员的义务(3项)
遵章守纪、接受教育、报告危害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no.9)
综合监管——专业监管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举报制度(no.6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社会监督制度(no.64、no.65)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权
监管部门 no.54
行政审批权——监督检查权
检查——纠正违法行为——责令排除隐患——查扣不合格装备
5、监察部门的职权(no.61)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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