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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梯台数及排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三、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不少于2台,四、不转角 单排<4台 双排<8台 《住宅设计规范》4.1.7十二层以上,不应<2台,其中一台容纳担架床。 3. 电梯候梯厅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五表4.3.1 《住宅设计规范》4.1.9:>轿箱深,>1.5m。 ㈣安全疏散 1. 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名词解释 安全出口 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4: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术语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2.6: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首层安全出口 来源:www.gzu521.co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楼梯间的首层应直通室外,当不超过四层时,梯间至出口<1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3:楼间紧接主出口时,可做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3:消防电梯间在首层应设直通出口,或经长度<30通道通向室外。 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同安全出口、一个出口条件。另: 地下室面积<500m2,人数<30人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室与地上层共同楼梯间时,应在首层出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防火门隔开。 汽车库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人防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4.1.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4.12: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应设两道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二等人员掩蔽所和战时室外染毒情况下有人员出入的配套工程,应设一道防毒通道和简易洗消间。 疏散门 来源:www.gzu521.co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7:疏散用门疏散方向开(不超过60人不限)不应用侧拉门,严禁转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4: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门槛,其宽度应>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踏步。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6: 疏散方向开,不应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装置。 6.1.11.6: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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