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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停、复工令的实施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 为了确保作业质量。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应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2)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 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5)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本资料来源于贵-州-学-习-网 工程考试监理工程师 WWW.GZU521.COM 7)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 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3.总监下达停工令及复工指令,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例题] :由( )下达停工令及复工指令。 a. 建设单位 b. 监理工程师 c. 总监理工程师 d. 监理单位 答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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