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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5条 框支柱中线宜与框支梁重合。当框支柱的数目多于10根时,框支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之和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20%;当不多于10根时,每根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2%。 第11.4.6条 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计算轴压比时,可不考虑增大系数。 第11.4.7条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角柱,其弯矩、剪力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11.4.2条至第11.4.4条经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第11.4.8条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的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剪跨比λ>2的框架柱 vc≤1(0.2βcfcbh0)/γre(11.4.8-1) 框支柱和剪跨比λ≤2的框架柱 vc≤1(0.15βcfcbh0)/γre(11.4.8-2) 第11.4.9条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的斜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vc≤1[1.05ftbh0/(λ+1)+fyvasvh0/s+0.056n]/γre(11.4.9) 式中 λ--框架柱和框支柱的计算剪跨比,取λ=m/(vh0);此处,m宜取柱上、下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设计值的较大值,v取与m对应的剪力设计值,h0为柱截面有效高度;当框架结构中的框架柱的反弯点在柱层高范围内时,可取λ=hn/(2h0),此处,hn为柱净高;当λ<1.0时,取λ=1.0;当λ>3.0时,取λ=3.0; n--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和框支柱轴向压力设计值,当n>0.3fca时,取n=0.3fca. 第11.4.10条 当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和框支柱出现拉力时,其斜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vc≤1[1.05ftbh0/(λ+1)+fyvasvh0/s-0.2n]/γre(11.4.10) 当上式右边括号内的计算值小于fyvasvh0/s时,取等于fyvasvh0/s,且fyvasvh0/s值不应小于0.36ftbh0. 式中 n--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轴向拉力设计值。 第11.4.11条 框架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要求: 1柱的截面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柱的截面直径不宜小于350mm; 2柱的剪跨比宜大于2; 来源:www.gzu521.com 3柱截面高度与宽度的比值不宜大于3。 第11.4.12条 框架柱和框支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柱和框支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11.4.12-1规定的数值,同时,每一侧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对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配筋百分率应按表中数值增加0.1采用; 柱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表11.4.12-1
CsChPE;U) 来 源 于 贵 州学 习网 工程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WWw.gzU521.COm CsChPE;U) 2框架柱和框支柱上、下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11.4.12-2的规定;
3框支柱和剪跨比λ≤2的框架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箍筋,且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当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箍筋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抗震等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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