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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都是用来规范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被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衡量一个法律部门是否独立,其标准就在于该法律部门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统一特定的调整方法。 (一)民法上的“平等”的含义 因此,民法上的平等与政治上的平等不完全相同:在政治领域,不平等主要表现为政治特权和身份等级制度。民法上的平等则描述的是“私人”(即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上的不平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依附性,即如果主体之间存在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则意味着不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均属财产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对于财产,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是财产仅仅指“物”,即人的身体之外能够被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如房屋、家具、机器设备以及水、电、天然气等; 另一种是财产不仅指有形的物质实体,而且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作品以及当事人享有的各种财产权利如债权、继承权等; 第三种是财产不仅包括当事人所享有物质利益的各种物、财产权利,而且还包括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债务)。 (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民事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身份的差别(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订立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毫无差别)。对于财产的支配,不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财产本身的性质如何,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例如,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都应获得同等的保护。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任何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不受包括国家权力在内的任何他人的非法干扰和侵犯。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财产、使用财产和处分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生活和生产,都离不开对一定财产的支配,即占有和控制一定的财产,通过对财产的使用来满足其生活和生产的需要。为了避免人们在支配财产时发生相互之间的冲突,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例如,某甲对于其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房屋,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对某甲的这种利益进行侵害或者妨害;又如,某乙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对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利益,任何人不得对之进行非法侵害,等等。财产支配关系,特别是财产所有关系,是一种最为基本的财产关系,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 作为一种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创造人应当享有一定利益,如同财产所有关系一样,法律必须确定各种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智力成果支配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支配关系,只不过当事人支配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 遗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人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财产变动关系。自然人一旦死亡,其遗留的财产(遗产)就必须有新的主人(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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