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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辅导:《土地管理基础》笔记第八章(4)

土地估价师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12-13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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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土地监察  
    土地检察是土地监督检查的简称。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指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2.土地检察的任务  
    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33.土地监察的形式  
    事前监察、事中监察与事后监察  
    普遍监察与专门监察  
    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  
    自力监察和他力监察  
    守法监察和执行监察  
    一般职能的监察和专门职能的监察  
      
34.土地监察的基本方法  
    超前控制方法  
    跟踪检查方法  
    目标管理方法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35.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所形成的案件。  
    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有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2)土地违法行为必须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  
(3)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立案。  
  36.土地违法案件的类型  
    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使用土地;经非法批准而占用土地等类型。  
    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包括买卖土地;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两类。  
    非法行使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案件,包括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有一定批准权但超越批准权而非法批准(即超量批准、越类批准、变类批准、越域批准、分散批准或违禁批准)等类型。  
    应交还而拒不交还土地案件。  
    破坏土地资源案件。  
    非法占用征地费案件。  
    侵犯土地权属案件。  
    违反《土地复垦规定》案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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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土地违法案件级别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规定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2)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规定应当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3)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4)国土资源部受理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5)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38.土地违法案件的地域管辖  
    跨行政区域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有些土地违法行为的标的物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应由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若这两县不属于同一地区,属于同一个省,该案件则应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若两个县分属两个省,则应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  
    飞地、插花地的管辖。对飞地和插花地上的土地违法行为,原则上仍按土地的归属确定管辖。但有一种情况比较容易产生疑问,如甲县在乙县有一块飞地,丙县某单位经乙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该土地。而甲县土地管理部门认为该单位违法占用土地,按一般原则应由甲县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此案件。在此案件中,实际违法人应是乙县土地管理部门,因此也应该由甲、乙县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才能便于案件处理。  
 39.土地违法案件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某一土地管理部门将已经受理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已受理某一案件;②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对该案件无管辖权;③受移送的土地管理部门对该案确有管辖权。  
    (2)移转管辖。移转管辖又称管辖权的转移。即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或同意,把某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移转给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由下级部门移转给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移转管辖是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将管辖权交给本来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这种移转在上下级之间进行,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赋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灵活处理的权力,有利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中排除干扰,减少阻力,提高办案质量。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没有决定权。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以及法律上规定的其它原因。二是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例如行政区域变动期间发生的案件,往往造成上述情况,应由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4)查处管辖。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可以自己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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