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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土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2.土地行政复议 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土地行政行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是否重新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 23.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通常是作出土地行政决定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行政争议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首先以行政争议作为对象,土地行政复议只处理发生于土地行政主体与其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土地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土地行政复议是以土地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没有土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该复议行为不得开始。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提出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申请人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土地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受理。 土地行政复议对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 土地行政复议必须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撤销,失当的予以更改。 行政行为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此外,如果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24.土地行政复议管辖 对于土地行政复议,应当由作出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管辖,而非由作出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所隶属的人民政府来管辖。 25.土地行政复议的决定。 a. 具体土地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b. 具体土地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c. 具体土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事实不清的;第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第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d.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厂、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 26.复议决定的期限和执行 土地行政复议应当在受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书以后,即将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申请人愈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如果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土地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行政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原告是作为土地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这里的原告必须与作出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被告是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土地行政复议机关。 28.土地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执行的原则。 不适用调解和不适用反诉原则。 29.土地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一般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土地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4)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5)当事人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土地行政诉讼中,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可以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同时,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0.土地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属于土地行政诉讼范围内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有关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未作规定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受理 经过审查认为应当立案受理的,应当自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受理;认为不应当立案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诉。 审理 (1) 审理准备。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起诉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处罚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起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土地管理部门不提起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 审理的方式。审理土地行政诉讼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审理。 审查 土地监察的过程、形式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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