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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 16.农用地开发的定义 农用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未利用土地通过工程的、生物的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技术经济过程。 17.《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开发的规定和农用地开发管理程序 18.农用地整理的概念 农用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19.地整理的内容 平整耕地,改良土壤,归并零散地块,规范地块形状,改造中低产田,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耕地质量,扩大有效耕地面积等。 20.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副用地,有的还可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用地。 21.土地复垦的对象 开采矿产资源、挖沙、取土等对地表造成直接破坏的土地; 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的土地; 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场、城市垃圾场等; 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路基和其他废弃建筑物等压占的土地; 业等污染而造成的废弃土地。 22.土地复垦的管理----土地复垦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23.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含义 基本农田,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4.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25.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要求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26.基本农田划定的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区定界,以乡(镇)为单位具体落实到地块,并到实地进行划区界定,确定具体的范围、四至,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 27.农田的保护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 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方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经国务院批准的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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