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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土地管理法》第4条)。 狭义的建设用地是指通过工程的手段,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一切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操作场地和建筑空间的土地。 广义的建设用地则是指一切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土地,是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如采矿业中露天开采需要的土地、地下开采时采空区塌陷引起地面下沉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自然保护区用地等。 建设用地利用的结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如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存在于土地上;农业用地则是依赖于土地的肥力,直接从耕作层中生产农作物,它对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具有生态利用性。 2.建设用地的分类 按附着物的性质分类:建筑物用地、构筑物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按土地所有权分类::国有建设用地、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非农业建设用地 、 农业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规模分类:大型项目建设用地、中型项目建设用地、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状况分类;: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分类:永久性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 3.建设用地的特征 承载性与非生态利用性 土地利用逆转的相对困难性 土地利用的高度集约性 区位选择的重要性 无限性与再生性 空间性与实体性 4.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调整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的综合性措施。 所谓调整建设用地关系是指建设用地权属的确立与变更,以及理顺和协调在解决建设用地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组织、利用、控制、监督。 5.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 ø 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ø 规划总体控制的原则 ø 农业用地优先的原则 ø 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ø 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6.建设用地管理的内容 建设用地的规划和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的供应管理 建设用地的征用管理 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管理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7.供地: 供地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土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 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设用地、提供建设用地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数量、提供建设用地的位置以及提供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条件等问题。 8.供地政策 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实行不同的供地政策。 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国家禁止类项目——一般禁止供地。 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9.供地方式 划拨方式供地 《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的四大类用地可采取划拨供地的方式。国土资源部编制了具体的《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符合要求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除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包括: a. 农民个人建房,但在两处建住宅是禁止的。 b.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本集体或者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 c. 乡(镇)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村办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10.供地的具体位置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11.供地时间 根据建设用地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12.供地数量 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13.供地方案拟订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可以供地的,拟订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和时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14.地方案的批准权限 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具体确定。 涉及征用的,同征用的审批权限。 不涉及征用但涉及农用地转的,同农用地转的审批权限。 15.建设用地审批 权限:现行《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权上收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涉及农用地的,也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权同样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手续:规划的“圈”内土地,必须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批次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统筹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必须先“批发”后“零售”,而“圈”外建设用地,仍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项目用地审批: “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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