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原则
14.土地登记的种类
初始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同一时间内对一定范围(一般是县或市)的全部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集中、统一的登记。因此,又可称为土地总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日常土地登记,是对已经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任一宗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相应的变更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土地登记机关对个别宗地土地权属、用途等变化进行的及时登记,是随时的、经常性的。
15 土地登记的内容
我国土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其权利合法性证明。权利合法性证明主要是权属性质和权属来源。
土地权利主体:即权利的归属,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
集体土地所有者只能是农民集体。如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个人合伙联营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土地权利客体
①权属界址及其面积
宗地的坐落、界址点的坐标、界址线、四至及相邻宗地权利人,表达了权利主体的权属范围。权属界址清楚无争议,是确认土地权属,土地注册登记的重要条件。
②土地用途和等级
③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土地权属来源
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进行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权属的必要条件。
16. 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土地基本法,体现我国地权及地权制度法律内容散见于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及国家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章文件中。
17.土地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由土地管理部门内设置的地籍处、科、股具体执行。但随着土地登记制度的日益完善,土地登记业务工作将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划分出来,设立隶属于土地部门,公开对外受理土地登记事宜的专职机构。
18. 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的提出,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可以代理。
19.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组织准备
行政准备
业务准备
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可分为五个阶段:
准备工作
申报阶段
通 告
申 请
审 查
收 件
地籍调查
权属调查
地籍测量
初 审
审 核
公 告
批 准
权属审核
注册登记颁布证书
注 册
缮 证
通 知
验 证
发 证
20.土地代理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代理,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申报期间,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土地登记时,可以授权代理人办理;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1.代理登记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代理可采用三种方式: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均应具有代理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