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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衡量标准 各规划项目是否落实到地、到位。 各类用地变更的界线、位置、用途、面积是否符合规划。 土地利用、保护、整治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土地资金投入是否按规划进度完成。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后是否取得显著效益。 19.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途径 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 实行规划公告制度。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制度。 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加强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核。 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审查制度。 强化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 制定有利于规划实施的经济政策 强化土地利用立法和监察管理 20.土地利用计划的概念及编制意义 21.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程序和方法 程序:上报计划建议数 下达计划指标 上报计划修正数 22.土地利用规划的监督检查 建立巡回执法检查制度 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制度 建立查处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建立案件分级查处制度 建立纠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制度 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制度 建立执行检查报告制度 二、 重点内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与修编 评审: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规划成果评审小组,对各项成果进行检查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送上级部门审批。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的机关分别为: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修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 2.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任务 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计划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和速度,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研究制定用地计划的政策措施,保证计划顺利实施。 3.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内容 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保有量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等。这些内容主要由下述指标体系构成: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其中重点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指标。包括开发增加耕地和整理增加耕地两部分 生态退耕指标。指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面积。 耕地保有量指标。指计划年末耕地保护的实有数量。 4.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查 (1) 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查是指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进行审查的一项技术性和综合性工作。 (2) 具体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核的内容 审查转用的审批手续、权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要依据法律予以处罚; 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有没有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若规划中没有此项建设安排又不是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或线状工程,或者用地数量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则不允许转用; 审查拟使用的用途、位置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吻合,用地数量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若土地用途、位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吻合,地数量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农用地才能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必须予以纠正才能转用; 审查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是否真正落实,保持足额定位落实补充耕地是农用地转用的必备条件之一。 5.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查内容 数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审查 可行性审查 目标和任务审查:规划结果是否能达到规划目标要求,是否能完成规划任务等进行审查。 规模和布局审查 田、水、路、林、村规划布局综合审查 实施措施审查 三、需要记忆的内容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2.考虑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及时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还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如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改变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批准,则仍需报国务院批准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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