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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师“低层建筑防火规范”应记部分汇总(3)

注册建筑师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11-7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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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4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一、单台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w及以上可燃油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二、飞机发动机试车台的试车部位。   

第8.7.5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二、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三、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四、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五、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六、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第8.7.5a条*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阵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第8.7.6条 下列部位宜设蒸汽灭火系统;   

一、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和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点的丙类液体厂房;   

二、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   

三、火柴厂的火柴生产联合机部位;   

四、有条件并适用蒸汽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   

第8.7.7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消防水泵房   

第8.8.1条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8.8.2条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第8.8.3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第8.8.5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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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3条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第9.1.5条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第二节 采 暖   

第9.2.4条 温度不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如通过可燃构件时,应与可燃构件保持不小于5cm的距离,温度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应保持不小于10cm的距离或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第三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9.3.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易熔片及其他感温元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72℃。   

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厕所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第9.3.14条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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