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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安全监察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和查事故处理,看被监察的煤矿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其重点内容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负责人是否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 (3)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对各类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职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生产性建设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7)企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包括下列安全隐患的预防预处理措施: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 冒顶、片帮、冲击地压、边坡滑落和 地表塌陷; 地面和井下火灾与水害;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事故与危害;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害物质的危害; 其他危害。 (8)是否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图纸、资料;是否设置安全标志、设置避险路线等。 (9)是否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10)是否具备防治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装备,其抗灾能力与矿井灾害程度相适应。 (11)其所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安全认证。 (12)是否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 (13)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者水体下开采煤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14)在停工、或者恢复采煤作业时,是否采取安全措施。(15)是否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煤矿工作;是否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 (16)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17)是否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否为煤矿井下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8)是否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 8.2.3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员是国家公务员,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每个煤矿安全监察员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按法定程序并经考核考试录用。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规章、规程的情况; (2)参加有关安全会议,查阅有关资料,随时进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3)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的情况; (5)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和资格认证的情况; (6)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7)监督检查煤矿设备的安全认证和运行情况; (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 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9)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决定 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或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停产 通知书,责令停止作业,撤除人员,事后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 (10)对事关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对有关责任 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 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12)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 病防治的情况; (13)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 抢救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14)受理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1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8.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熟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8.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特点: 强制性、体系性、责任追究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内容: 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2003年2月19日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是指: 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构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等。 8.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1.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机构 .ZN Ol# ( 贵.州,学.习,网 工程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ZN Ol#hTTp://wWw.gZu521.cOm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各地市设安全监察科; 工业发达的县或县级市设安全股; 各地建立压力容器检验所和特种设备检验所。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没备安全监察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五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结构。 其中: 法律层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和《商品检验法》; 行政法规层次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规章主要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的办法、规定、规则构成; 技术法规主要以各类安全监察规程、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检验规则构成; 相关标准中是指技术法规和引用的各类标准。 3.安全监察制度 按照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及进出口等环节,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了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实施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七个环节全过程一体化的监督检查。 8.3.3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 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1.监察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政府设立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行政监督职能。国家、省、市、州、县各级部门中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3)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 (4)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5)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使用单位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的运行; (6)监督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核发合格证; (7)有权制止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8)有权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指: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执行安全监察任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获批准的专业监察范围和法定的区域或场所内。 履行下列职责: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 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时,有权通知违规单位予以纠正。 (3)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活动进行检查,有权制止无资质或违章作业行为,发现安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报告监察机构发《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相关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有权通知停止设备的制造、安装和使用。 (4)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医用氧舱维护人员、水处理人员、电梯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客运索道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有权制止非持证人员上岗作业。 (5)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6)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8.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1.行政许可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并对部分产品出厂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设备准用制度是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注册登记。 2.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的手段: 一是通过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中的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问题; 二是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用行政执法的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四是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事故应对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的同时,要将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危机处理机制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和物资的保证、技术支撑、人员的救援、后勤保障、建立与舆论界可控的互动关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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