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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是指国家对企业、事业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为: (1)权威性。 (2)强制性。 (3)普遍约束性。 (三)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 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8.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 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能为: (1)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3)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4)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 。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 (7)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 (9)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10)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 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1)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 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 (12)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 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分 (1)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 (2)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0{TGQ[本_文_来_源_于_我_的_学_习_网工程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http://Www.GZU521.Com ]!0{TGQ (3)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4)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三)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 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情况; (3)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违法行 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责令限期 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 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 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 处理; (6)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1.3 安全生产监督的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察程序 (1)监察准备; (2)调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及标准的情况; (3)调查作业现场; (4)提出意见或建议; (5)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安全 生产处罚决定书》。 (二)安全生产监察方式 1.行为监察 (人与软件为主) 2.技术监察 (硬件为主) p.117 (三)安全生产国家监察的种类及其内容 1.一般监察 一般监察是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 1)监察方式 (1)不定期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 (2)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地检查和 评定; (3)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 2)基本内容 (1)安全管理。 (2)安全技术。 (3)安全教育培训。 (4)隐患治理。 (5)伤亡事故管理。 (6)职业危害管理。 2.专门监察 (1)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 (2)对特种设备的监察。 (3)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 (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 (5)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监察。 (6)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的监察。8.2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8.2.1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概述: 煤矿安全监察的管理体制: 垂直管理 分级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煤矿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 (1)加强执法监督,由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 (2)实行政企分开,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3)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实行垂直管理。 (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和机构设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25个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和2个安全监察分局;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关 的主要职责为: (1)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拟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准,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规划和目标; (2)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3)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重大、特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6)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 (7)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执行法规、隐患整改、责任追究等。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9)承办国务院、安委会、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8.2.2 煤矿安全监察方式与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察方式 转,贴.自,D.O,C.5,2.1,资.料,分.享,网.工程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www.doc521.com 煤矿安全监察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的煤矿生产建设过程进行的系统地、全面地监察工作。在安全监察中,必须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工作地点的移动性、作业情况的不一致性及安全状况的各异性,选择不同的安全监察工作方式。 (1)视时监察。即对某些时间、某些季节 加强的监察工作。 (2)重点监察。重点监察是对监察的不同场所和人员有所侧重,其关键问题是依据实际情况正确地确定监察重点。 (3)一般监察。一般监察是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随机性,亦称常规监察。 (4)特殊监察。特殊监察是指对特殊情况、特定的煤矿企业以及特殊的内容所进行的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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