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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辅导讲座(1)(7)

注册安全工程师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10-22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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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危害评价 
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评价是职业卫生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原国家劳动人事部于1984-1990年间先后公布了粉尘、毒物、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国家卫生部于2003年先后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方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方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三项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向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管理。1)职业卫生调查。 
2)职业性危害因素接触评定及危险度评定 
对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 
(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  O k)+QQ1 ( 贵.州,学.习,网 工程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O k)+QQ1hTTp://wWw.gZu521.cOm
(3)可能产生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的; 
(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以上5项规定以外者,均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国家、地方、行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标准进行。例如有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z158-2003《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1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二、有害作业分级评价 
有害作业分级评价是对环境接触水平与影响危害产生的主要接触条件进行的综合评价,目的是对有害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主要有接触水平与接触时间。评价某一具体作业场所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时,在一定接触水平下,接触时间是最主要的依据。 
目前用于作业场所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主要标准有: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1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t3869-19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t4200-1997《高温作业分级》、gb/t14440-1993《低温作业分级》、gb/t14439-1993《冷水作业分级》、ld80-1995《噪声作业分级》。 
生产性毒物是作业场所种类繁多、接触广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性毒物的职业接触方式有呼吸道吸入、经口食入、经皮肤吸收、以呼吸道吸入为主。  


三、作业环境的监测方法 
(一)        作业环境监测的目的 
作业场所工作环境监测是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一个重要手段,其目的是: 
(1) 掌握生产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强度(浓度)及其在时间、空间的分布情况和变化规律; 
(2) 评估作业人员的接触水平,为了解接触水平与健康损害之间的关系提供基础数据; 
(3) 检查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质量,评价作业条件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 为监督职业病防治法律执行情况,鉴定预防措施效果提供技术支持; 
为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制定、修订职业卫生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二)  法律法规要求  
(三)作业环境监测依据 
作业环境监测主要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类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与检测规范进行。 
(四)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采样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严格按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 
(五)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检测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检测,应严格按gbz/t160.1~81-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81种有害物质及其化合物的检测方法进行。 
其主要检测方法可按表6-8分类  

(六)作业场所物理有害因素的测量方法 
   物理性有害因素的测量,必须使用特别的仪器,根据其有害因素的特点进行测量。 
1.噪声 
       (1)    测量参数:稳态及其他非脉冲噪声:a计权声级、等效声级、频谱。 
       (2)    测量仪器:  声级计;倍频程滤波器。 
2.高温 
      (1)  测量参数:干球温度、湿球温度、黑球温度、定向辐射热、风速、体力劳动强度。 
      (2)  测量仪器:wbgt指数仪、通风干湿球温度计、风速仪、定向辐射热计、肺通气量计。 
3.射频辐射 
       (1)  测量参数  高频:电场强度、磁场强度      微波:功率密度 
       (2)   测量仪器:          近区场强测量仪、           微波漏能仪 
4.振动 
        (1)  测量参数:加速度、频率      (2)  测量仪器:振动测试仪5.照明 
(1) 测量参数:照度、均匀              (2) 测量仪器:照度计  
第三节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病报告  
1、掌握职业危害申报内容、程序; 

2、了解职业病报告内容。 
一、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项预防性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 
1.    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2.    职业健康检查 
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二、             职业病危害申报内容与程序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危害申报与职业病报告均做出规定,并于2002年3月以卫生部令的形式,相应发布了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 
(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并要提交相关的材料。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1)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三、 职业病报告的内容 
1)    应报告的职业病 
属于报告范围内的职业病统计共10大类115种。 
2)    职业病报告内容 
根据引发职业病的有害物质类别不同,分别编制《尘肺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按规定上报。 
(1) 尘肺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有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的劳动者,或尘肺晋期、调出(入)本省的尘肺病患者和尘肺病死亡者均应填卡报告。 

(2) 农药中毒报告卡。适用于在农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 
(3) 职业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除尘肺病、农林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以外的一切职业病的报告。 
6.2.  生产性粉尘监测与控制 
粉尘 
   能够较长时间浮游于空气中的微粒 
生产性粉尘 
   与生产过程有关而产生的粉尘 
呼吸性粉尘 
    进入肺泡区并沉积下来的粉尘(7.07μm以下) 
来源 
   机械加工;物质加热;不完全燃烧;其他; 
分类       有机;无机;混合; 
危害       尘肺病等 
6.2.  生产性粉尘监测与控制 
工厂防尘措施 
湿式作业; 
密闭•通风•除尘系统(静电除尘、离心力除尘、机械除尘、袋式除尘、水除尘等) 
矿山井下防尘 
湿式作业;喷雾;水幕除尘;通风;个人防护。 
露天矿防尘 
湿式作业;密闭•通风•除尘系统;司机室密封净化送风;运输防尘(撒水、喷雾、遮盖) 
第八章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8.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2.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3.熟悉安全生产(包括作业场所职业 
  卫生)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8.1.1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一) 概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一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靠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才能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监督机制,从根本上保障安全生产。 
  
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包括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监督管理;(3)监察机关的监督; 
(4)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7)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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