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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收益率及有关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的探讨(3)

房地产估价师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9-30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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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是收入和费用的发生的时间。用收益法评估房地产,一般假设收入、费用发生在期末,而实际情况是租金收入一般发生在期初,费用一般在期间均匀发生。笔者认为假定收入、费用的发生时点,一定要与评估时采用的客观租金、费用发生时间相符,净收益发生在期初和期末评估结果相差一个收益率,这种差距是很大的。

(二)用收益法评估土地使用权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土地的估价理论与方法》中,用收益法评估土地价格的思路为:首先依据收益法以外的方法求得建筑物的价格,然后从待估不动产的纯收益中减掉属于建筑物的纯收益,得到土地的纯收益;再以土地还原利率还原,即可得到土地的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l=[a-b(r2+d)]/r1=a1/r1

式中:

l:土地价格;

a:建筑物及其相应范围的土地产生的纯收益(a如为折旧后收益则去掉d);

b:建筑物的价格;

r1:土地还原率;

r2:建筑物还原率;U7IP?D;T[本文 来源 于我 的学习 网工程考试房地产估价师 WWW.GZU521.COM )U7IP?D;T

d:建筑物的折旧率;

a1:土地的纯收益。

按该教材的观点,式中建筑物的价格b为重置价扣除折旧后的净值,这样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建筑物产生的净收益是逐年减少的,而若不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实际上年纯收益a是基本保持不变的,如此,土地的纯收益a1便会逐年增加,而r1是基本维持不变的,便会出现土地的评估值l随着评估时间的递延而逐年增加的现象,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笔者认为,房地产年纯收益是一种房地产投资的期望收益,是由全新状态的房地产价值决定的,一经确定,若不考虑物价变动因素,便基本维持不变,建筑物的纯收益和土地的纯收益也是如此,因此上述公式中的b应为建筑物的重置价值,而非扣除折旧后的净值。

三、  假设开发法

2003年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指出,假设开发法最基本的公式分为以下两种:

    1. 传统法

待开发房地产的价值=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销售税费-开发利润-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

2. 折现法

待开发房地产的价值=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税费-销售税费-投资者购买待开发房地产应负担的税费

按《房地产估价规范》5.5.6条规定:“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实际操作中易采用折现的方法;难以采用折现方法时,可采用计算利息的方法。”

笔者认为运用该方法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收益率和房地产经营收益率的不同。在2003年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教材中,资本化率与折现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该教材p248例7~4),资本化率是将房地产的净收益转换成价值的比率。而对假设开发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的折现率,教材中说,与收益法中的资本化率原理相同,具体应等同于同一市场上类似房地产开发项目所要求的平均收益率,它包含资金的利息和开发利润两部分。笔者认为,教材中所说的折现率实质就是房地产收益率,只不过房地产开发的收益率不同于房地产经营的收益率而已,因此称房地产开发收益率和房地产经营收益率,更能反映其本质,更好理解。即房地产开发收益率运用于开发完成后价值和开发成本费用的折现,房地产经营收益率运用于通过租赁经营形式对房地产价值的求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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