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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office:office" /> 我国的现代房地产估价活动起步较晚,所运用的估价理论体系基本上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限期出让制度,与英美等国家的土地私有制有所不同,决定了房地产估价理论体系特别是实际运用时应有相应变化。在当前房地产收益率及有关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上,这点体现的不是很明确,本文就此阐述了个人的观点。 房地产收益率是将房地产的净收益转换成价值的比率。收益率的不同会导致价值的很大变化,收益率如果选取不当,计算结果会出现很大的差异,涉及收益率的房地产估价方法,不只是收益法,还有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甚至成本法、市场法等。本文仅就房地产收益率及有关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进行探讨。 一、收益率的求取 收益率的求取方法有市场提取法、累加法、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抵押贷款与自有资金的组合法、土地与建筑物的组合法等。收益率的求取关键问题是收益额的计算口径与收益率的计算口径要保持一致。这里,就评估实务中采用较多的市场提取法和累加法进行阐述。 1.场提取市法。市场提取法共有两种思路,即净收益采用会计利润和采用净现金流量。 (1)净收益采用会计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每年提取的折旧费用在建筑物的寿命期末可以重置,实际上是一种收益无限期的形式,即v=a/r,r=a/v。 以出租经营为例,一般的观点是,净收益为年总收入扣除年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有关税费、利息费用、保险费等的余额。这里的折旧费仅指建筑物的折旧,这在土地无限期使用的前提下是适用的。但是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有限期出让土地政策,土地的价值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而降低,因此这里的折旧费是广义的,还应当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摊提费。对于利息收入和费用,在求取收益率时,一般假设收入、费用发生在年末,而实际并非如此。如实际租金收入发生在期末,费用在期间均匀发生,这时应考虑期间发生费用的贷款利息;如实际租金收入发生在期初,或存在押金收入,这时还应考虑租金收入或押金收入的存款利息作为收入。 (2)收益采用净现金流量。即前面思路中年总收入不扣除折旧费,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一种收益有限期的形式,即v=a/r[1-1/(1+r)n],将已知量代入求取r。 理论上只要收益额的计算口径与收益率的计算口径保持一致,年净收益采用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都是可行的,但是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有限期出让土地政策,存在土地使用权价值摊提的问题,即要确定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重置价值,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复杂。况且租赁方关心的是净现金流量,非会计净利润,笔者认为用收益法评估房地产,净收益采用净现金流量的做法比较合适。 (2)累加法。累加法又称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是评估实务中采用较多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房地产收益率=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 上述公式对应的净收益口径应该是会计净利润,按照净收益采用净现金流量的做法,应该考率建筑物折旧费和土地摊提费问题,有观点认为,房屋的收益率=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折旧率。笔者认为,将房屋建筑物折旧率或土地摊提率简单相加是不妥当的。假设以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因为本金是在国债发行期末一次收回,这种状况可假设本金在经济寿命期内等额收回,则假设房地产经济使用寿命50年,2003年2月份发行的五年期国债利率为2.62%,则其年回收率为(a/f,2.62%,50)=0.99%,这与折旧率1/50=2%差距是很大的。即与净现金流量对应的累加法收益率公式为: 房地产收益率=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本金等额回收率(基金年存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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