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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监察方式: 1)行为监察; 2)技术监察: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国家监察的种类: 1)一般监察: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伤亡事故管理;职业危害管理。 2)专门监察:包括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监察;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的监察。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84、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 1)加强执法监督,由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 2)实行政企分开,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3)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实行垂直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20个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和2个安全监察办事处;20个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69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85、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共16条) 1)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情况;2)参加有关安全会议,查阅有关资料,随时进入煤矿企业作业现场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3)参与“三同时”的审查与验收工作;4)检查安全设施情况;5)检查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持证情况;6)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7)检查设备的安全认证情况等。 □86、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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