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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熟悉) 工程咨询机构是指接受委托、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 如果不是工程咨询机构方面的原因给客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失,工程咨询机构将不负法律责任,但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会因1违约、2过失、3故意欺瞒客户、4违法等行为而承担咨询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和责任的承担 (一)客户方面的责任 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二)工程咨询机构方面的责任 1.违约: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承担的一般方式。 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停止违约行为、4支付违约金、5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6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1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2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3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3、赔偿损失,最高赔偿额以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 4、支付违约金,合同法实行 补偿性的约定违约金, 5、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确定了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的原则。 6、还可采取其他一些补救措施,包括:防止损失扩大、暂时中止履行、要求适当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担保债权等。 (2)违反咨询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a、咨询机构没有提交咨询报告。按期提交咨询报告,是咨询机构最主要的义务,而没有提交咨询报告是最严重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不仅无权收取报酬,而且应当向委托人返还报酬或者赔偿损失。 b、咨询机构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进行调查论证,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咨询机构返还已经支付的报酬和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c、咨询机构所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并请求受托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咨询报告基本符合约定的条件,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则咨询机构应当减收报酬,已经收到全部报酬的,应当返还一部分报酬。 2、过失 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注册咨询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进行处罚或处分。 3.故意欺瞒客户 4.违法 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行政和经济责任。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资格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2)超越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4)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者。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咨询工程师1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或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的,视情节轻重,将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二、实施咨询报告发生损失的责任 应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咨询机构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委托人承担,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三、避免或减少法律责任的措施3个: (一)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完善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咨询任务名称; (2)咨询任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提供的方式; (3)完成咨询任务的时间要求; (4)对咨询成果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5)咨询费用的计取标准和方法,支付日期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解决办法; (8)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三)聘请熟悉工程咨询机构工作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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