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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3]101号)精神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8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k=#42:NgAZ:rR1`6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工程考试土地登记代理人 http://Www.gzU521.com ] k=#42:NgAZ:rR1`6 一、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二)报考人员在网上注册并打印的《申报表》,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在规定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该栏目和右上侧像片左下角盖章。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或当地街道的,需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或当地街道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本人户口组织关系不在本市的,而受聘于北京地区工作的,由受聘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盖章。报名时,报名人员须持在线填写注册、打印并盖好章的《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毕业证书(均为原件)、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点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二)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4年年底。 (三)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考试成绩及考试合格人员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事宜,将于2004年9月上旬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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