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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考〔2005〕7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6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5号),现将《上海市2006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http://www.spta.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的“考试动态”栏目内查询和下载。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海市2006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2006年高校毕业生,由学校出具证明,也可参加考试。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2年5月1日前,按规定己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7.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证书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一)初级:2006年6月25日 上午9:00-12:00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2:00- 5:00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二)中级:2006年6月25日 上午9:00-12:00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2:00- 5:00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2002年5月1日前,按《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申报质量初级资格的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按《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申报质量中级资格的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考生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 (一)报名时间 2006年1月9日-15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30- 4:00 (二)报名地点 1.上海质量教育培训中心(武夷路258号2号楼) 报名点代码:7878 联系电话:52386600*3103、52389937、52389931(传真) 2.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长乐路1227号9楼) 报名点代码:7979 联系电话:54040057、54047282、54048025(传真) 3.上海市现场统计研究会(西藏南路1332号1205室) 报名点代码:8080 联系电话:53079920、53079925*801、53079926(传真) (三)报名方法 参加考试人员应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申请免试科目人员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在考试报名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含聘书),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照片(同版)两张到报名点办理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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