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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生必读: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2)

注册会计师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3-19   【字体: 】   来源:新东方北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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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注册会计师专家民事责任

  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旨在分析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如同律师、医师、建筑师等,都具有专业的技能、专门的资格和顾客对其资历的信赖,他们都被你为专家。故此,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即专家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主观过错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所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注会专家责任的特征有:

  1.责任产生的执业性。

  2.责任承担的过错性。

  3.责任承担的分离性。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行为主体为注册会计师,而最终承担责任的是会计师事务所。

  4.责任性质的侵权性。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往往侵害了委托人或第三人真实信息享有的权利,这种责任造成的损害受民法的侵权法调整。

  5.侵害对象的广泛性。

  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审计等行为并不仅仅产生对特定人的影响,往往对社会公众都有影响。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的受害人可能是委托人,可能是第三人。

  (四)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实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责任,也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注册会计师未履行民事法律规定的执业法定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如违反保密义务、客观验证义务出具虚假。

  2.过错。m nd+q] x/N?? Oeq7[本_文_来_源_于_我_的_学_习_网财会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 http://Www.GZU521.Com ]m nd+q] x/N?? Oeq7

  过错指的是违法行为人对实施违法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主观过错通常通过违法行为表现出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3.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则是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害后果以产生为要件,如果没有产生损害则不构成民事责任。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联系。如果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是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产生别的后果,未产生损害后果,则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法律责任也就不成立。因果关系的不成立,需由注册会计师举证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重大失实行为民事责任。

  此种情形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征有:

  1.执业行为的违法。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此种行为属于会计师事务所重大失实行为。注册会计师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不履行应尽职责,应当审查检验有关文件而不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不认真的行为。

  2.赔偿对象的特殊性。会计师事务所因重大失实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债权人赔偿损失。

  3.赔偿责任的有限性。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失实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可能很大,会计师事务所只承担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4.过错责任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等重大失实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须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免责的情形只有一个,即没有过错。但此证明没有过错的责任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反之,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主观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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