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章节综合题
【案例1】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
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6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2007年一季度发生下列事项:
(1)a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8000万元。因此,a公司决定2007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问题:(1)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1100101]
【答案】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本题中,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8000万元,故可不再提取。
(2)a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解聘财务负责人甲;②决定发行2000万元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会秘书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问题:(2)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1100102]
【答案】①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②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3)a公司董事丙向董事会提交了一份收购b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提案。该提案要点为:①本次收购与与其有合伙关系的c公司联手进行;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a公司与c公司分别收购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作出报告并公告,且停止收购3天;③a公司与c公司分别收购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20%时,向b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达到控制b上市公司的目的。此提案被董事会否决。
问题:(3)公司董事丙的提案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1100103]
【答案】公司董事丙的提案不符合规定。首先,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属于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报告并公告。本题中,a公司与c公司分别收购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作为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b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其次,根据《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拥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本题中,a公司与c公司分别收购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20%时,作为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b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0%。
(4)a公司董事丙因提案被否决,提出辞职,并决定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c公司的董事丁。
问题:(4)公司董事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1100104]
【答案】公司董事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2006年6月至2007年一季度不足1年,董事丙不能够对外转让股份。
【案例2】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
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共有15位股东,其中股东甲持有20%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东乙持有15%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东丙持有10%有表决权的股份。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净资产已经降至人民币300万元,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几位董事陆续提出辞职。股东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甲的提议均未予理睬,股东甲即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问题:
(1)股东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1100105]
[答案]股东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甲是否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1100106]
[答案]股东甲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会首先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股东乙和股东丙联合提议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但未被股东会采纳。最后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了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问题:
(3)股东乙和股东丙要求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1100107]
[答案]股东乙和股东丙要求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新的董事会提出如下三个方案交股东会审议:方案一,公开发行500万元公司债券;方案二,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由外国b公司认购;方案三,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认购。尽管股东乙和股东丙对第一方案表示反对,但是其他股东仍然一致决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三个方案。
问题:
(4)董事会提出的三个方案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1100108]
[答案]董事会提出的方案一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董事会提出的方案二、三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外方认购增资或是全体股东认购增资的方式来增加注册资本的。
在董事会实施上述三个方案时,方案一未能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方案二未能与b公司达成一致;只有方案三得以实现,并办理了变更手续。
董事会决定投资1000万元开发网络游戏,为此,又以公司名下的办公用房作抵押,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由于种种原因,网络游戏一直未能形成利润,所欠贷款无力偿还,c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并被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陆续收到债权人如下请求:
问题:
(5)股东会通过增资方案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1100109]
[答案]股东会通过增资方案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c银行提出,如果a公司被宣告破产,请求就其办公用房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清偿所欠的贷款;
②d公司提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个月时,a公司将一批电脑等设备无偿赠与某网吧,请求撤销该赠与;
③e企业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受理之前,自己欠a公司20万元劳务费,a公司欠自己20万元货款,请求两者相互抵销;
④f律师事务所提出,a公司被申请破产前,由自己代理的诉讼案件发生的5万元律师费尚未支付,请求按破产费用优先支付;
⑤g公证处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因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发生的1万元公证费尚未支付,请求按共益债务优先支付。
问题:
(6)逐项说明管理人收到的债权人请求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1100110]
[答案]①c银行的请求合法。根据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对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d公司的请求合法。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③e企业的请求合法。根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④f律师事务所的请求不合法。根据规定,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⑤g公证处的请求合法。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案例3】普通合伙企业、合同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
2005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5)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问题:
(1)逐项分析该合伙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21100111]
【答案】①甲和丁以现金和劳务出资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②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合法。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即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
③丙的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④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合法。根据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
2005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05年12月,因丙外出采购无法联系,乙经甲、丁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2006年2月,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供销合同,并在签订时与该公司的代理人私自串通加价,加价部分二人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