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单位之间可以相互借用现金。 ( )
102、单位的存款账户可以代其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 ( )
103、单位临时收入的现金可以用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 )
104、一个单位可在几家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 )
105、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 )
10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 )
107、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 )
108、一般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 )
109、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别有规定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银行支付结算业务。( )
110、中文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字 ( )
11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 ( )
11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不写“整”字 ( )
11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也可留有空白。( )
114、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 )
115、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 )
116、所有以自然人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应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
117、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 )
118、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 )
119、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 )
120、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不纳入个人账户管理。( )
12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 )
12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 )
123、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
124、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 )
125、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 )
126、存款人因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可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 )
127、自然人根据需要可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128、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
129、银行汇票是指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按照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
130、银行汇票的提款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 )
13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款付款。 ( )
132、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
133、支票的提款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 ( )
134、不论单位学是个人,签发支票的金额都不能超过银行存款余额。 ( )
135、转账支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 ( ) 来源:考试大
136、现金支票丧失后不得挂失止付。 ( )
137、不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签发空头支票。 ( )
138、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 )
139、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 ( )
140、税务机关是指发票的主管机关。( )
141、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 )
国发票管理工作。 ( )
143、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 )
144、发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 ( )
145、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印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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