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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债权人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答疑编号11836,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a.通过和解协议 b.通过重整计划 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d.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答疑编号11837,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是管理人的职权。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 )。 a.予以解除 b.中止合同履行 c.宣告无效 d.继续履行 【答疑编号11838,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2.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 )。 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b.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答疑编号11839,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13.关于和解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债务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b.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d.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能向法院申请和解 【答疑编号11840,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与和解申请相关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1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有(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d.破产财产的拍卖费用 【答疑编号11841,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上述各选项均为破产费用的范围。 15.下列对于债权人取得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说法正确的是( )。 a.管理人不得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对其进行分配 b.管理人应该依法提存对其的分配额 c.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d.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的,应当将相应财产交付给债权人 【答疑编号11842,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附生效条件的债权的处理。根据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三、判断题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答疑编号11843,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不服的情况处理。根据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答疑编号11844,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申报。 3.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乙公司曾为甲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但乙公司尚未代替甲企业清偿债务,经查,该银行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此时,乙公司不能再申报破产债权( ) 【答疑编号11845,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务人的保证人申报债权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答疑编号11846,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的效力。根据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张抵销。( ) 【答疑编号11847,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抵销权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6.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即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答疑编号11848,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和解协议的效力。根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和解协议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7.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同时也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执行机关,可以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 【答疑编号11849,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但不得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8.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 【答疑编号11850,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9.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该合同自行解除。( ) 【答疑编号11851,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受理破产申请后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根据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10.破产法贯彻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均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偿。( ) 【答疑编号11852,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 1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答疑编号11853,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期间对债务人出资人的限制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12.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 【答疑编号11854,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企业破产后违约金的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害的,其损失赔偿额(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作为破产债权,不包括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违约金。 13.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应该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答疑编号11855,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根据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应该采取分组表决的形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1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答疑编号11856,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15.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 【答疑编号11857,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的抵销。根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16.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均需由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批准后才能实施。( ) 【答疑编号11858,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决议。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均需由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简答题 1.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答疑编号11859,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破产财产的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 (2)破产债权的确定 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 (3)破产分配 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 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 清偿率=250/366×100%=68.3% 甲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甲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 清偿数=清偿率×某个债权人的破产债权=66×68.3%=45.08(万元)。 2.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08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08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07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11860,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a和b不享有表决权,那么通过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应该经过5人以上(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在350万元以上(1/2以上)。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因此,该破产企业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5)对该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里虽然是在破产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的,但该行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前发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 五、综合题 1.西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5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 (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数额?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 【答疑编号11861,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①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②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③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甲公司对贸易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万元)。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8万元利息)。 (4)①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万元) 说明: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 ②普通破产债权=650+1300+10+18=1978(万元) 说明: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③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90万元(300+60+30=390万元),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60万元以及400万元的税款。 ④至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1330-100-3-390-60-400=377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19.06%(377÷1978=19.06% )。 ⑤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3万元(18×19.06%=3.4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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