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
(二)合同的订立
包括:要约、承诺两阶段。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概念,成立并不一定生效。
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如下: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 无效合同
定义: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自始无效。
种类: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按原因划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 效力未定的合同
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实质性要件。
分类: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4,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
5,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
对于可变更或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期内行使撤消权。 rfDs"OX5.f0Qk=[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财会考试经济师考试 http://Www.gzU521.com ] rfDs"OX5.f0Qk=[
――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包括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各种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
3,第三人代为履行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况下,发生违约,仍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也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合同的转让
转让要件:第一,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第二,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第四,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能转让。
分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注:合同债务的转让应当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前提,这一点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同;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求通知债务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权力义务终止的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2,归责原则:我国实行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3,条件:第一,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第二,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第三,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5,免责事由
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前者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后者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合同的担保
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保证
保证人: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2,抵押
概念:在抵押关系中,抵押物品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物: 分清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范围,注意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所有权不可以。
抵押物 应到相应机关办理登记。
3,质押
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的设立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注意:抵押、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特别留意一下:
(1) 担保法要求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于其他财产,担保法没要求进行登记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种情况下抵押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2) 担保法要求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抵押物类型不同,登记部门也不同,注意课本285页下方给出的不同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担保法没要求办理登记的,若当事人自愿登记,登记部门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3) 留意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
(4)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留置
留置的对象是动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5,定金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公司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另外,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2007年新加入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需注意其中的特别规定。
1. 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
设立条件: |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对此有一些特别规定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
|
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10万元 |
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 |
|
|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
|
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
有公司住所y
9x
hx~z|loD${HC[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财会考试经济师考试 http://www.Gzu521.com]y
9x
hx~z|loD${HC |
有公司住所 |
|
设立程序 |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第一,确立设立方式,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 |
|
第一,订立公司章程 |
第二,订立公司章程 |
|
第二,股东缴付出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第三,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
|
第三,验资 |
第四,验资并召开创立大会 |
|
第四,设立登记 |
第五,设立登记 |
2.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职权类似。
(2)董事会和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成员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成员5-19人。二者的职权类似。
经理都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职权类似。
(3)监事会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职责类似。
(4)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
3,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一人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董事会经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依法行使职权。
本文共2页:第
[1]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