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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题1(3)

会计职称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10-18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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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有( )

  a、停止侵害

  b、管制

  c、排除妨碍

  d、罚款

  答案:ac

  解析:管制是刑事责任的形式,罚款是行政责任的形式。

  8、对于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可能会追究以下法律责任( )

  a、民事赔偿

  b、行政处分

  c、行政处罚

  d、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这四项分别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9、下列人员在诉讼案件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a、审判员%h6[:P+If8!?pvqTM2k[转 贴 于 我 的 学 习 网 财会考试会计职称考试 HTtp://wwW.gzU521.coM)%h6[:P+If8!?pvqTM2k

  b、鉴定人

  c、书记员

  d、证人

  答案:abc

  解析:证人不属于回避人员的范围,即使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10、新华县工商局对东方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东方公司不服,向阳泉市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东方公司仍然不服,则其可以向下列哪些法院起诉?( )

  a、新华县法院

  b、阳泉市法院

  c、东方公司所在地法院

  d、省法院

  答案:a、b

  解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判断题

  1、货币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

  答案:√

  解析:教材原文p16。

  3、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应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

  答案:×

  解析: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行政复议费。( )

  答案:×

  解析:《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5、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整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种情形均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

  答案:√

  解析: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种情形均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6、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均无隶属关系。( )

  答案:√

  解析: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7、罚金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

  答案:×

  解析: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罚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

  8、仲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

  答案:×

  解析:仲裁裁决书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9、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答案:×

  解析:我国的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10、行政复议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 )

  答案:×

  解析: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有被申请人承担。

  四、简答题

  1、位于阳泉市的a公司与位于濮阳市的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水果的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位于周口市的经济仲裁委员进行仲裁。后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并由周口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鉴于该案的社会影响比较大,该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开审理,但a公司表示反对。该仲裁委员作出裁决后,a公司不服,表示准备向法院起诉,b公司则要求a公司履行裁决书。由于a公司很长时间不履行仲裁裁决书,b公司便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执行,但被仲裁委员会拒绝。

  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两公司约定由周口市的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合法?为什么?

  (2) a公司反对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 a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4) 该仲裁委员会拒绝b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i\q5`6*$QL: (本 文来 源于 我 的学 习网财会考试会计职称考试 htTP://WWw.GZu521.COm]~i\q5`6*$QL: 

  答案:

  (1) 约定是合法的。这里应该区别仲裁与诉讼。在诉讼中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一般不能另行选择管辖法院;而在仲裁中,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仲裁委员会。所以两公司约定由周口市的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合法的。

  (2) a公司可以反对。因为仲裁原则上应当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可以公开进行,这与诉讼不同,诉讼原则上应公开进行。

  (3) 不能起诉。这是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一般可以上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既不能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

  (4) 正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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