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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冲刺:中华会计网校考前模拟训练题(1)

注册会计师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9-13   【字体: 】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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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你们是最棒的,付出了辛苦的努力,秋天,是你们收获的季节

  在今年的注会培训班中,只要你们听了我的基础班,考试应该没问题的,所以请你们放心。今天,我给大家从习题班的讲义里,抽取了部分习题,请大家相信,我们的考题都是大同小异,所有的考点都是不变的,所以呀,我给大家在前几天的贴子里已经发过重点了,现在只是再次的提醒大家关注部分考点,比如说破产法的计算题呀,合伙企业法呀,公司法呀,三资企业法呀,证券法呀,合同法呀,票据法呀等等,好了,我不多言,我祝福大家好运好运再好运

  【例题•;案例分析】2007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c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此,c作为非法人组织,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

  【答案】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答案】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a、b、c的同意,因此,e出质行为无效。

  【例题•;案例分析】2008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8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的业务:

  (1)2008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8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08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

  2009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2)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4)丙个人没有其它可执行财产。

  2009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答案】丙在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的形式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不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确定?

  【答案】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所产生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因为丙的行为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丙独自决定的这两项事项是不符合规定的。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由于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因此是合法的。

  (6)请说明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答案】首先,用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戊的债务,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戊22000元,可用丙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7)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答案】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为当然退伙,此时,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因此应当解散,不应该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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