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
1.
【正确答案】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a和b不享有表决权,那么通过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应该经过5人以上(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在350万元以上(1/2以上)。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因此,该破产企业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5)对该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里虽然是在破产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的,但该行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前发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
【答疑编号19756,点击提问】
【该题针对“债权申报与确认”,“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破产程序的终结”知识点进行考核】
2.
【正确答案】 (1)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①生产厂房价值扣除抵押债权部分共60万元300-240=60万元;
②专有技术价值70万元;
以上两项破产财产共计130万元。
(2)破产费用包括: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10万元;
②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5万元。
共益债务为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在继续营业时,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驾驶汽车超速而发生了交通事故,给受害方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
(3)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总额=52+5+140=197(万元)。
【解析】①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欠c银行50万元的贷款的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
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因此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与d企业签订的100万元买卖合同时,d企业应以其遭受的损失5万元申报破产债权。
(4)破产财产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付后剩余的财产为:
130-10-5-10=105(万元)
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税款后得出可用于支付普通债权的财产。
105-20-50=35(万元)
普通债权总额为197万元,清偿率=35/197×100%=17.77%
c银行可以在破产分配中取得的财产额=52×17.77%=9.24(万元)
【答疑编号19757,点击提问】
【该题针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知识点进行考核】
3.
【正确答案】 (1)①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②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③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甲公司对贸易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万元)。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8万元利息)。
(4)①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万元)
说明: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
②普通破产债权=650+1300+10+18=1978(万元)
说明: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③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90万元(300+60+30=390万元),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60万元以及400万元的税款。
④至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1330-100-3-390-60-400=377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19.06%(377÷1978=19.23% )。
⑤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6万元(18×19.06%=3.43万元)。
【答疑编号19758,点击提问】
【该题针对“债权申报与确认”,“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制度”,“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知识点进行考核】本文共7页: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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