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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CPA《经济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五)(2)

注册会计师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8-15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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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依照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利用职权之便扣划债务人的现有存款和汇入款项抵还其所欠银行贷款。

  2.答案:d

  解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在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3.答案:c

  解析: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取回。

  4.答案:c

  解析:本题是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答案:c

  解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其中“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2/3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6.答案:b

  7.答案:b

  解析:应当注意破产案件受理后,原有的民事执行程序或者诉讼程序的处理问题,注意区分中止、终结的不同情形。

  8.答案:b

  解析:取回权的行使以原物存在为前题,原物不存在的,要分清由谁处置了。破产企业处置的,即为破产债权;管理人处置的,权利人向管理人要求归还物款。

  9.答案:d

  10.答案:a。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因此破产管理人既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或聘请,也不是由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而是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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