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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取回权、破产抵消权
取同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破产抵消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Q~%!#x?By=7C1{w0W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财会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 http://Www.gzU521.com ] Q~%!#x?By=7C1{w0W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l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8.重整期间及其效力 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述规定情形的,依照《破产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重整期间的效力。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9.和解协议的通过及其效力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及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0.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3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2.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基本规定 国有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处置之前,由清算组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经清算组审核后,报有关政府部门核准和备案。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应采用清算价格法。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存此期问经有关政府部门核准和备案的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底价的依据。对于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应依法由财政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核准和备案。 四、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总则的考核,测试考生对《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总则知识解决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合同的一般条款;_jarFkueK:"c#2`[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财会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 http://www.Gzu521.com]_jarFkueK:"c#2` (3)合同成立的情形;。 (4)格式条款的基本规定; (5)无效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6)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7)合同履行中的三类抗辩权; (8)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9)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 (10)保证责任的期限; (11)抵押财产的范围; (12)抵押登记的基本要求和效力; (13)权利质押的标的范围; (14)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基本要求和效力; (15)留置权的范围; (16)留置权的实现; (17)定金设定的数量和效力; (18)合同转让的基本要求; (19)合同终止的情形; (20)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21)合同争议和仲裁的时效。 2.熟悉以下内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立法的概况;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4)合同订立的形式; (5)合同订立的方式; (6)缔约过失责任; (7)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8)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9)合同的代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规则; (10)担任保证人的条件;CfM6eAiV/13[本_文_来_源_于_我_的_学_习_网财会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 http://Www.GZU521.Com ]CfM6eAiV/13 (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2)动产质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3)留置权的期限; (14)合同的变更; (15)违约责任的构成; (16)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原则; (17)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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