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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四个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及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事务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期限; (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5)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6)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 (7)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8)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期限; (9)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行为的特别规定;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决议方式; (14)中外合作经营食业的组织形式; (15)中外合作经营食业中外国合作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和方式; (16)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7)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18)破产界限、破产案件的管辖; (19)债权的申报; (20)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2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22)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23)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24)取回权、破产抵消权; (25)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26)重整计划的通过; (27)和解协议的效力; (28)破产财产的分配; (29)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基本规定。 2.熟悉以下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 (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5)普通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的事务范围;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7)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特别规定; (8)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2)中外合资经营者转让出资的程序;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5)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16)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17)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18)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9)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20)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21)重整期间及提前终止重整的情形; (22)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23)和解协议达成的条件; (24)破产财产的变价; (25)破产程序的终结。 3.了解以下内容 (1)企业的特征和分类; (2)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程序和清算要求; (5)《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6)合伙企业的特征; (7)普通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条件; (8)有限合伙人人伙和退伙的特别规定; (9)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10)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1)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1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3)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原则、程序; (1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所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1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9)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20)破产的特征; (21)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22)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23)重整计划的批准; (24)破产宣告的程序。 |
责任编辑:gzu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