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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评《经济法》考试大纲(3)

注册资产评估师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7-3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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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四个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及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事务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期限;
  (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5)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6)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
  (7)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8)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期限;
  (9)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行为的特别规定;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决议方式;
  (14)中外合作经营食业的组织形式;
  (15)中外合作经营食业中外国合作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和方式;
  (16)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7)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18)破产界限、破产案件的管辖;
  (19)债权的申报;
  (20)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2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22)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23)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24)取回权、破产抵消权;
  (25)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26)重整计划的通过;
  (27)和解协议的效力;
  (28)破产财产的分配;
  (29)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基本规定。
  2.熟悉以下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
  (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5)普通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的事务范围;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7)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特别规定;
  (8)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2)中外合资经营者转让出资的程序;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5)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和终止情形;
  (16)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17)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18)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9)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20)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21)重整期间及提前终止重整的情形;
  (22)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23)和解协议达成的条件;
  (24)破产财产的变价;
  (25)破产程序的终结。
  3.了解以下内容
  (1)企业的特征和分类;
  (2)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程序和清算要求;
  (5)《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6)合伙企业的特征;
  (7)普通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条件;
  (8)有限合伙人人伙和退伙的特别规定;
  (9)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10)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1)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1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3)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原则、程序;
  (1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所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1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9)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20)破产的特征;
  (21)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22)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23)重整计划的批准;
  (24)破产宣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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