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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金融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商业银行、票据、保险和外汇管理等方面金融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基本金融法律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金融法律知识解决经济生活中涉及的金融活动及其管理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一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2)储蓄业务的禁止规则; (3)掌握储蓄原则; (4)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对借款人的贷款限制; (6)对贷款人的贷款限制; (7)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8)票据行为的特征; (9)票据权利的种类; (10)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转让; (11)票据抗辩的种类; (12)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13)汇票的出票规则; (14)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和规则; (15)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16)保险利益; (17)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行使。, 2.熟悉以下内容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的种类; (4)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规则、提前支取规则、挂失规则、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存款过户、支取规则; (5)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 (6)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熟悉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的规则; (8)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情形; (9)银行卡申领、账户和交易管理的规则; (10)银行卡风险管理的规则; (11)票据伪造、变造、丧失的相应责任; (12)票据权利的补救;熟悉票据时效; (13)汇票背书、承兑、付款的规则; (14)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付款期限; (15)支票签发的禁止性规则; (16)支票付款的规则; (17)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8)保险合同的标的; (19)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的基本要求; (20)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范围; (21)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22)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确定和变更的基本要求; (23)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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